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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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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爲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爲,至少是侵犯了作爲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爲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爲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爲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爲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於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於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覈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x年8月回國後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於200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於200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傢俱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傢俱家用電器爲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爲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爲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淨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牀,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傢俱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並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後,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裏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着去承認有牀、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爲: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爲依據,妄下論斷,人爲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爲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後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於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後還買過什麼?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後留給馬某。(汽車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諮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幹什麼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後,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後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爲: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爲“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爲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於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麼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麼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後,法官依然採信郭某的謊話,並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採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後,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後,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爲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爲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爲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隻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後,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隻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淨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爲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3

上訴人(一審原告):常寧市鹽湖鎮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連江村老屋村民小組(以下簡稱“老屋組”)。

負責人劉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初中文化,住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負責人劉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漢族,湖南省常寧市人,農民,住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老屋村民小組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常寧市鹽湖鎮蓮江煤礦。住所地:常寧市鹽湖鎮蓮江村(以下簡稱“蓮江煤礦”)

法定代表人劉順恆,該礦礦長。

請求事項:

一、 撤銷常寧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號判決,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無效,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的集體土地並恢復原狀。

二、 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於20xx年未經上訴人同意在上訴人所有的殺魚塘集體土地上偷設煤礦井口,此後被上訴人又在該地段採煤、建廠及傾倒廢渣,進行以上非農業建設共計侵佔上訴人集體土地10餘畝。20xx年被上訴人爲應付上訴人村民的抗議,避開被上訴人全體村民拉攏原負責人劉順清私下補籤《山地租賃合同》,以租賃名義佔用上訴人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上訴人多次要求有關部門解決未果,遂起訴到常寧市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於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是雙方合法、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上面均蓋雙方的公章,且被上訴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寧市鹽湖鎮鄉鎮辦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是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所以判決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

1)《山地租賃合同》不是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籤訂的。

《山地租賃合同》系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私自簽訂,該合同內容未經上訴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按照原審查明事實,《山地租賃合同》只有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一人的簽字而沒有上訴人其它村民的簽字。在原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山地租賃合同》已經上訴人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應當認定該《山地租賃合同》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簽訂,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鹽湖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不能認定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鄉鎮總體規劃也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1)該鹽湖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所指被上訴人土地利用符合鄉鎮辦礦利用總體規劃,但辦礦利用總體規劃不是一個法律術語;(2)該鹽湖鎮人民政府沒有明確《山地租賃合同》

約定的集體土地包含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範圍內。(3)被上訴人租賃集體土地即使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0條、63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使用集體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依然需要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取得建設用地許可。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 被上訴人與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原審查明,被上訴人租用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土地,用途系從事建廠房、開井口、倒煤礦石等非農業建設。而且,被上訴人租賃上訴人的集體土地沒有取得常寧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以上《山地租賃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2)《山地租賃合同》簽訂程序不合法,不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無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之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上訴人作爲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以上法律規定,凡涉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事項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上訴人原組長劉順清簽訂的《山地租賃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組其它煤礦的租賃合同租賃價格遠遠低於正常價格,可以去人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應當確認未無效合同。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4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5

  起 訴 狀

原告:張XX,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X,聯繫電話: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號,聯繫電話:XXXXXX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XXXXX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學關係,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於其經營服裝店所需,此款雙方約定於20xx年12月底前償還。借款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託。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6

上訴人:名稱:xx 住所:xxxxxx 電話:xx

法定代表人:名稱:xxxxxxxx 職務:xx

委託代理人:姓名:xx 性別:xxxx 年齡:xx

民族:xx 職務:xx 工作單位:xxxx

住所:xxxxxxxx 電話:xxxx

上訴人因xxxxxx一案,不服xx法院於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xxxxxxxxxx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xx(蓋章)

法定代表人:xx(簽章)

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xx份。

2、有關證明材料xx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7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xx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xx,男,52歲,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xx,女,xx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元。

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xx年x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車站的罰款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於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xx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xx年x月10日被告接到xx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後,即派楊xx到xx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徵書和種子合格徵而未提貨,並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爲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爲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xx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於xx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x月1日被告派楊xx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xx7年x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x月5日到達xx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x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託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1325元。時過半月,xx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爲由,拒絕託收貨款,退回了託收憑證。

x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xx農行託收,由於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託收憑徵。與此同時楊xx於x月3日、x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於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爲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於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託收憑證後的第3x天,即x月25日,xx縣農行才發出通知,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xx農行寄來的憑徵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並非因爲“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爲被告的代理人楊xx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x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x月10日楊xx並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並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爲我們並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爲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並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爲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爲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xx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於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xx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於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xx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並承擔xx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爲,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

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爲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爲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x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x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佈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此致

  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xxxx年×月xx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8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住址:上海市XX區XX路375號

被上訴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號880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92619.56元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表現於以下方面:

一、原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供開工日期的證據,認定內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爲開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內外架工期起止時間一致且不可分,該認定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中雙方合同的約定不符:

1、根據原審法院查明事實,雙方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內架工期從木工通知正式進場開始,從該約定上看,內外架工期起算時間不同具備合同依據;

2、合同履行過程中,並非所有腳手架搭建在同一開始時間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約定外架工期從搭架開始計算,那麼地上部分腳手架外架的工期也應從地面部分腳手架外架搭架時計算,而不應爲原審法院認定的開工日期;

3、關於內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審法院以合同未約定內架與外架延期是否分開計算爲依據,認爲內架延期時間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據。首先,內架的工期起算時間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內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內架並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據施工需要,分樓層循環搭建,邊拆邊搭;

總之,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開工日期,機械認定開工日期爲所有腳手架工期的起算時間,並以此計算延期費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之意。

二、原審法院查明雙方對賬的事實,卻不對雙方對賬的性質做出認定,得出結論違背雙方的合意,事實上縱容了被上訴人的毀約行爲。

原審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說明一份,言明:從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萬元,餘款34824元未付……”,該說明雖爲被上訴人單方出具,但事實上雙方皆按照該說明履行,爲雙方的合意;按照雙方的合意,上訴人履行了合意所約定的付款義務,20xx年1月20日之前雙方約定的合同債務,上訴人已經履行完畢;退一步說,假設上訴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實,雙方爲合同履行所達成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然而,原審法院卻罔顧雙方合意的事實,依舊判決上訴人承擔從開工後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費用,實際上縱容了被上訴撕毀雙方合意的不誠信行爲。

三、總之,原審法院違背事實機械認定了工期起止期間,又罔顧雙方合意,判決上訴人承擔所有腳手架從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間的延期費用,認定事實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雙方已對之前所產生的工程款項結算並履行完畢;上訴人所未付工程款爲部分2#房外架從20xx年1月20日至實際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費用。

懇請貴院依法改判爲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9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中級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進行改判;

三、請求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結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所供鉛精礦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被上訴人行爲屬於根本性違約。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原料購銷合同》第三條“質量要求:Pb≥%。同批鉛精礦質量應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來夾雜物。”第四條“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見附表。”在《鉛精礦含鉛主品位增減價及雜質扣除標準》附表1規定“%

以上規定說明,主要鉛精礦應達到Pb≥%,不達到此標準的少數鉛精礦可按照附表遞增和遞減,Pb

2、公安機關取樣檢測的結果證明上訴人所供的鉛精礦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訴人分公司粗鉛廠依法對堆放車間內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訴人運到的鉛精礦進行取樣,經均勻布點取樣後,混合十字對角四分法縮分,然後提取檢測鉛精礦一袋(灰黑色粉末狀物)。(詳見x年5月25日提取筆錄)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委託書,委託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檢測,委託書內容“爲打擊犯罪,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鉛精礦進行價格鑑證。”(詳見委字[]1x4號委託書)價格認證中心依據委託“依法對被騙13.14%Pb品位鉛精礦4.34噸的價格進行鑑定”(詳見區發改價鑑[]15x號鑑定結論書)並出具編號:區發改價鑑[]15x號的價格鑑定結論書,該結論書價格鑑定基準日爲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結論書認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計4.34噸鉛精礦Pb13.14%,價格元。同時,在委字[]1x4號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委託書中載明瞭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Pb都爲13.14%。

在委託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的同時,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還委託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對5月25日調取的鉛精礦進行測試,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編號P-x24檢測報告書,報告指出5月25日鉛精礦的Pb13.14%。

3、訊問筆錄證實5月3日、5月4日的鉛精礦均不合格。

被上訴人經辦涉案業務的業務員於x年5月22日在x區公安分局訊問時出具訊問筆錄,該筆錄確認被上訴人將鐵礦及低品質的鉛精礦加入到高品質鉛精礦中,並將混合後的鉛精礦分別於x年5月3日、5月4日兩批共計1x車發往上訴人處。(詳見x年5月22日訊問筆錄)

以上情況證明了一個事實,被上訴人所供的全部鉛精礦都不合格,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要求。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4月2x日、5月4日供給上訴人的鉛精礦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後x車不合格的鉛精礦混入了之前5車所謂合格的鉛精礦中的Pb卻只有13.14%,當然導致所有鉛精礦不合格。而一審判決想當然“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爲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違反合同約定的初衷,這種混雜的鉛精礦是無法冶煉出粗鉛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

1、原審法院認定“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中載明x年4月2x日兩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爲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車鉛精礦貨款價值爲元。”(詳見判決書1x頁)與事實不符。其一,上訴人出具《結算過程證明》的背景是應公安局分局刑事偵查大隊要求分別就被上訴人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及實際供應貨物的價值分別作出結算,以便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額。其二,上訴人對2xx1x3.2x元、元兩個數額是不認可的,而是假設被上訴人調包樣品是真實存在的話其價值是2xx1x3.2x元、元。並非我方認可的價值。

一審法院斷章取義,將依據調包貨物檢測樣品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2xx1x3.2x元、元作爲定案依據,卻忽略了依據實際供應貨物出具的《結算過程證明》元(12車合計價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據實屬錯誤。

2、一審法院認爲“對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車鉛精礦應認定爲合格貨物,應按照合格品位價格計算貨款。5月3日所供鉛精礦應按照13.14的品位價格計算貨款。”(詳見判決書1x-11頁)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公安局x區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及滇東地質礦產測試中心出具的報告,被上訴人供應給上訴人的.所有貨物合計4.34噸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審法院認爲“貨物價值爲1x31435.55元”(詳見判決書11頁)與事實不符。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約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12x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

1、《原料購銷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若供方原料進入需方廠內在在計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經需方查實,屬供方責任的,每車次支付違約金5-1x萬元,從供方貨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說的“計量”應當認爲是廣義的,包括質量與數量兩個方面,任何一方面達不到標準的都應當認定爲違約。從合同本意來講,質量比數量更爲重要,不可能數量不合格需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不合格卻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量”不是指數量,而是指質量。

2、現被上訴人供應的貨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達 元。

3、根據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共供應12車不合格鉛精礦,應當向上訴人支付12x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導致了判決結果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故此,上訴人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1

上訴人:黃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鎮xx村大塘組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後,劉xx認爲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爲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孃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願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傢俱,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裏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爲,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於借款,但如果沒有孃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屋即使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xx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麼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瞭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爲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爲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2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覈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上訴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3

協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於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鄭xx與唐x自願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鄭xx

協議人:唐x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4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爲13xx5x.53)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並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迴避而一審法院卻並未迴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並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迴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並且買賣的標的物爲車號雲G335××的貨車,那麼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麼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麼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爲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並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於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迴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並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爲“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迴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後未年檢並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於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爲,錯誤地認定爲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傢俱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爲“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雲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爲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爲,原審法院卻認爲“本院直接採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雲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僞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爲被告趙xx所籤”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並不是貸款方,上訴人並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爲,該兩家公司,一家爲借款保證人,一家爲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後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一方面,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鬆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並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麼最後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迴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係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係,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麼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爲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麼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鑑定的申請不做任何迴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採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於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後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爲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爲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後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於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籤和合格證。“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籤”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爲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爲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於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並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於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於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並不屬於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採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採信便徹底否定後面的1x張。之後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於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後,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爲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爲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爲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爲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爲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於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爲車輛於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於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於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後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並從昭通提車後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爲一審原告並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並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爲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於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採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並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複覈人簽字;五是爲什麼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爲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爲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15111.11元;七是結合以上這麼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鑑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鑑定條件(對於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2、關於湖北十堰xx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疑點較多:一是隻有印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且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無任何證據證實,順便說一句,上訴人一方曾通過網絡和114電話查號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該證明的內容不明,車輛來源是哪裏,是其生產還是從購進等不得而知;三是銷售給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關證據,不是一紙陳述,相關證據又在哪兒?四是兩張(不是一張)號碼相鄰的發票賣一輛車,原因是什麼,這不合常理且又無任何解釋;五是車輛是生產,xx人(不管是來自被上訴人或××經貿公司,還是來自昭通的上訴人)從湖北購買生產的汽車,不合常理。故該“證明”本不應採信。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採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爲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3x3.52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爲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後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麼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二者是掛靠經營關係,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餘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42x5x.53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並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爲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麼,被上訴人作爲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着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麼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民事上訴狀【精品範文】15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區 路 號,電話: 郵編:

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糾紛

1.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難向原告借款 元,雙方約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償還。

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仍然拒絕償還借款,經多次所要未果,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的分類

上訴狀分爲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

1.刑事上訴狀

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

2.民事上訴狀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

3.行政上訴狀

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的一種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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