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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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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有什麼呢?年終獎是老闆給員工下發的獎金,獲得年終獎也是個人的一種權利,不發或者遲發屬於侵犯自己權利了。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吧!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吧!

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
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1

  一、年終獎遲發屬於侵權

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按照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

  二、年終給員工的驚喜都屬於年終獎嗎?

據《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所以年終獎只能以貨幣的形式進行發放。不難看出:組織旅遊、組織專業培訓、派發股權這三種激勵方式沒有采用貨幣的形式,按股票分紅的激勵方式只與勞動者的投資有關,而與勞動者的勞動無關,所以只有“雙薪”、“旅遊費”、“年終獎金”、“專業培訓費”這四種屬於年終獎。

  三、辭職員工照樣可拿年終獎

勞動報酬的分配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做滿一年就應該與未離職員工一樣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在過去的一年中,離職的員工同其他依舊在職並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爲企業作出了貢獻,雖與企業終止了勞動關係,但其已經付出的辛勤勞動不可一筆勾銷。如果單位拒不發放年終獎,即是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行爲,不但要補發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同時還要支付補償金。

年終獎相關的法律常識2

  年終獎怎樣算?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年終獎通常有三種發放形式,根據不同的發放形式,可以知道一些年終獎具體怎麼算。

  (一)雙薪制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爲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

當員工爲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爲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

年終獎金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爲公司做出貢獻。

  (二)績效獎金

這是一種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佔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

  (三)紅包

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

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爲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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