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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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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若雙方是屬於支付人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或者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情形的,男方主張女方返還彩禮的,女方應當予以返還,現在分享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1

一、1年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1、1年離婚彩禮錢彩禮錢可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判定歸屬。如離婚雙方沒有書面約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1年的時間較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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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離婚後復婚需要什麼條件

離婚後復婚需要以下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必須男女方均達到結婚年齡;

3、結婚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則。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2

一、一年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1、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不予歸還的。但若雙方是屬於支付人因支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或者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情形的,男方主張女方返還彩禮的,女方應當予以返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二、彩禮錢一般給多少合適

法律沒有規定,一般以自己的經濟狀況來衡量。和女方家商量彩禮技巧先了解女方當地關於彩禮的風俗及彩禮一般給多少。擺正心態,畢竟女方父母把女兒養大也不容易。如果女方家長堅持要很多彩禮,也不要過於激動,最機智的做法是讓女朋友也幫忙自己。

在女方父母家裏勤快點幫忙幹家務,女方家長要彩禮就是考驗男方的`一種形式,如果男方給女方家長一種踏實、穩重、勤勞的印象,我想女方父母也不會過多爲難。當然女方父母也要摒棄不要彩禮就會讓婆家看低的心態,不要漫天要價,畢竟談過彩禮之後兩人還要在一起生活,要爲女兒的長遠做打算。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怎麼判 第2張

裁判要旨

彩禮是指以結婚爲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爲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價值較小的物品,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爲贈與行爲,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彩禮款應全額返還。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杜某某與陳某某經他人介紹相識,於2019年9月10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後無子女,未舉行婚禮,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杜某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於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魯0891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杜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現杜某某以與陳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又訴至本院請求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102400元。

另查明,按照當地農村風俗,婚前杜某某給予陳某某定親彩禮36800元,花費20200元爲陳某某購買“三金”(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各一個)一套。

裁判結果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杜某某返還彩禮36800元;

三、被告陳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某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鍊),如不能返還,則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款20200元。

法院審理

夫妻感情是夫妻關係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婚姻基礎及婚後夫妻感情均較一般,杜某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第二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杜某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

關於彩禮的返還問題,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彩禮及三金共計102400元,陳某某辯稱,只收到三金及彩禮36800元。法院認爲,定親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鍊)皆屬當地結婚定親風俗,給付的目的是爲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既然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且未共同生活,未舉辦婚禮,

支持返還較爲妥當,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故對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定親彩禮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對於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的見面禮、節禮、給陳某某侄子的喜酒錢等系雙方戀愛期間或新婚後,杜某某自願給付陳某某或陳某某長輩的錢款,不能認定爲彩禮,且杜某某亦無證據證實上述錢款已實際支付,故對該部分財物陳某某不應返還。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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