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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

來源:時髦谷    閱讀: 2.9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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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下面來看看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1

結婚未滿一年離婚是否需要退還彩禮,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如果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5、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
  

6、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2

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不一定需要退彩禮。

法律規定了離婚後退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

1、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男方可要回支付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後男方可以找女方退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後爲解決男方生活問題的,男方也可以要回之前支付給女方的彩禮。 只要沒有上述情況出現,彩禮就可不予退還,這跟結婚的時間長短無關。

彩禮由誰來返還: 通常認爲,由於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爲利益對象或者代表。

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爲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爲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爲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爲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爲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 第2張
  

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爲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爲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爲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彩禮一般爲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

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爲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

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彩禮若是給女方父母的,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女方父母在婚前將彩禮贈予女方個人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女方父母在婚後將彩禮贈予女方,且沒有明確說明只贈予女方個人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將彩禮贈予女方應儘量在領取結婚證前,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從領取結婚證的時間開始確定的。在婚前贈予女方,也是給女方一份婚前保障。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3

近日,秦州區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小張(化名)與被告小美(化名)系自由戀愛,後舉行訂婚儀式,同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常爲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二人便開始分居生活。

20。22年,小美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小張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二人離婚。後因訂立婚約期間,小張向小美及其家人給付彩禮,雙方對退還彩禮存在爭議,小張起訴要求小美及家人返還“彩禮”、“看屋錢”、“見面禮”、“磕頭錢”等各項費用共18萬餘元。

經法院多次調解未果,作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1萬元,原告將被告陪嫁物品返還。案件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該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應否向原告返還彩禮,如若返還,應返還多少。彩禮是男女雙方在訂立婚約過程中,按照當地婚俗,爲達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給付對方及家人一定數額金錢或財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退彩禮嗎 第3張
  

(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中,原、被告在結婚後未滿一年時間便開始分居生活,繼而離婚。被告在結婚前以各種形式收取了原告所送彩禮,金額較大,雙方均爲農村家庭,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沒有達到相互扶持,共創美好生活穩定的狀態。

綜合考慮全案案情,二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婚後未生育子女等綜合因素,被告應部分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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