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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爲職業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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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爲職業的定義,以賭博爲業,從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賭博爲常業,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那麼如何看待呢,下面是一些分析賭博爲職業的定義。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1

一、“以賭博爲業”認定爲賭博罪的實務分析

通過聚法案例網絡數據庫,筆者以賭博罪案由,本院認爲部分含“以賭博爲業”爲檢索條件,共檢索出相關裁判文書384篇,一一篩選並剔除“聚衆賭博”案例、接受投人投注“六合彩”被認定爲“以賭博爲業”案例,後得出純粹的參賭人員(絕大部分爲自己參賭,部分爲幫助他人蔘賭)被認定爲“以賭博爲業”構成賭博罪的案例共41件。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筆者試圖揭示司法實務中,單純參賭人員被判定爲賭博罪的規律及辯護律師如何有效做好相應的辯護工作。

1.從地域分佈來看。定罪數量最多的前五位依次爲:河南省9件,佔比21.95%;廣東省6件,佔比14.63%;福建省5件,佔比12.19%;江西省4件,佔比9.76%;河北省3件,佔比7.32%。其他省份,除廣西、山西各2件外,湖北、江蘇、貴州、安徽、四川、遼寧、浙江、甘肅、吉林、山東各1件。不難看出,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數量超六成,單純的參賭人員被以賭博爲業認定爲賭博罪的刑事風險,在這些省份也較高。

2.從具體的量刑來看。僅有三件在兩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這三件案均爲網絡賭博,其中,二件參賭次數二百餘次,銀行流水近千萬,量刑最重的爲二年六個月,投注金額達三億元之多。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案子有六件,主要理由爲長期賭博、投注金額過億,但也有獲利20餘萬者。近八成案件,量刑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從入罪的情節來看。司法機關在認定被告人構成“以賭博爲業”的賭博罪時,通常是根據行爲人賭博的持續時間、次數、賭資金額大小來認定,但也不乏寬泛的長期賭博、賭博獲利、借錢賭博、幫他人賭博下注等情節。更有甚者將連續三天參賭,賭資不超過3萬元的賭博人員,認定爲以賭博爲業【參見(2012)澄刑初字第102號鄒順章、蔡惠東賭博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此外,也存在將已經多次受過行政處罰的參賭人員,再次評價爲以賭博爲業,進而認定構成賭博罪的情形。上述兩個案例,筆者認爲,已經完全違背了以賭博爲業構成賭博罪的真正內涵,顯然存在錯判。

4.從賭博行爲持續的時間來看。連續6個月以上參與賭博的有20件,約佔全部案件數的50%,賭博行爲持續時間不足六個月或者僅寬泛的描述爲長期或多次賭博的也有近五成。其中,持續時間較短的有一個月,七天,甚至一天。

二、刑法中“以賭博爲業”的內涵界定

近年來,隨着線下賭博向線上賭博的延伸,網絡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已成爲公安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之一。參與網絡賭博的對象,通常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準確界定“以賭博爲業”的內涵,才能更好的解決參與網絡賭博或線下賭博的參賭人員是否構成賭博罪這個大問題。

從理論上來說,“以賭博爲業”的內涵,也是縱說紛紜。有學者認爲,“以賭博爲業”,應指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和其他正當收入而以賭博爲生者,也包括那些雖有職業或其他一定的經濟收入但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經濟來源的人(參見:賈建平:以賭博爲業犯罪的認定及相關問題研究)。但該解釋仍然無法解釋逢賭必輸者或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共同賭博,高收入者可能無法符合上述條件而導致的法律適用不平等問題。

筆者認爲,賭博罪應是刑法理論中的常業犯,即行爲人以營業爲目的',具有長期反覆實施同種違法犯罪行爲,集合成一罪的犯罪形態。“以賭博爲業”中的“業”既包括專職,也包括兼業,即無論行爲人是否有正當職業或收入。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
  

三、參賭人員特別是網絡參賭人員如何應對可能面臨的刑事風險

隨着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網絡化、信息化、國際化,我國周邊地區出現了大量以我國公民爲主要服務對象的賭場,同時這些賭場也逐漸由線下轉爲線上,如皇冠網、百家樂、時時彩等賭博網站。這些賭博網站的服務器通常在境外,通過在國內招募代理人,發展會員,接受會員投注,吸引國內賭客。由於這些網站的服務器在境外,公安機關往往要藉助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能收集相關犯罪證據,抓獲有關涉案嫌疑人,進而對這些網站予以打擊。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或者自行發現相關網絡賭博犯罪線索時,在偵查辦案初期,通常會將該賭博網站上的註冊賬號或與涉案嫌疑人有關的銀行賬號進行凍結,以及時控制涉案資金流向。賭博網站上的參賭人員,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後,通過向銀行查詢原因,才現是被公安刑偵凍結,此時他們才感受到潛在的刑事風險。

面臨潛在的刑事風險,筆者認爲,網絡賭博的參賭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第一,及時聯繫專業刑事律師,詳細向律師說明自身參與賭博的相關情況。

包括賭博網站的具體情況、參賭次數、時間、投注金額、金額來源等。專業律師瞭解相關情況後,方能根據行爲人自身參賭情況結合案發地司法實務現狀,作出準確的預判並提供有效應對指導。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 第2張
  

第二,切勿盲目自首。

由於賭博網站牽涉到人員數量多,部分賭博網站註冊會員幾十萬甚至上百萬,涉案區域廣,公安機關收集證據、調查案件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此時,對於一般的參賭人員,辦案人員可能根本無暇去關注你。但如果自己的銀行卡確實被凍結了,應在律師的指導下,即使自首,也應獲得最大程度上的量刑減免。

第三,調整自己的心態,從容應對可能面臨的風險。

賭博是違法行爲,當你參與網絡賭博的第一次起,你就應當意識到這種風險。對於賭博持續時間長、投注金額巨大的參賭人員,最大的刑事風險則可能是“以賭博爲業”構成賭博罪的風險。公安機關的調查,與當事人的辯護準備是兩個不同方向的應對,要及早準備,必要時可以提前委託律師介入。該來的總會來,調整心態,做好自己每一天的工作,靜待。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2

一、法律分析:

以賭博爲業,從字面上理解是指以賭博爲常業。司法機關在認定“以賭博爲業”的賭博罪時,通常是根據行爲人賭博的持續時間、次數、賭資金額大小來認定,但也不乏寬泛的長期賭博、賭博獲利、借錢賭博、幫他人賭博下注等情節。“以賭博爲業”中的“業”既包括專職,也包括兼業,即無論行爲人是否有正當職業或收入。“以賭博爲業”的核心內涵有

二:一是賭博的持續時間要求。

行爲人只有連續或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持續實施賭博行爲,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進而達到刑罰處罰的必要;二是賭博的賭資及危害後果要求。只有那些涉案賭資金額巨大,或者賭資來源個人或家庭主要收入,且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或者對社會造成其他重大的不利後果等才構成。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3

三種類型的賭徒

社交賭徒認爲賭博是一種有效的娛樂活動形式,並且可以完全控制他們在賭博上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他們認爲賭博的費用是娛樂費用。

問題賭博者繼續參與賭博活動,儘管由於賭博直接導致了負面影響。所有賭博成癮者都是問題賭徒,儘管不是所有問題賭徒都有賭博成癮。

病態(強迫性)賭徒無法抵抗賭博的衝動。賭博不是錢; 這是關於賭博的行爲。由於賭博,病態賭徒將經歷幾次嚴重的負面影響。

賭博成癮的`階段

病態賭博是一種進行性疾病,具有賭博成癮者可能經歷的一系列階段。

獲勝在這個階段,病態賭徒可能會獲得更多的勝利而不是損失和/或重大的“大贏”。由於這些頻繁的勝利,賭博行爲帶來了興奮。

失敗失敗階段可持續4至5年。這一階段的賭徒開始下注更多的錢,並增加賭博的節奏和頻率。他們可能會獨自開始賭博; 使賭博成爲逃避而不是社交活動。

絕望絕望階段可能是短暫的或拖延幾年。在這個階段,賭徒失去了控制賭博行爲的能力。賭博不再是娛樂或金錢。在絕望階段,一名病態賭徒將因賭博而經歷多次負面影響,並感到無望。

賭博爲職業的定義 第3張
  

賭博定義

賭博被定義爲在結果不確定時押注某些有價值的東西。賭博以多種形式出現,最常見的是:彩票,賭場(老虎機和桌上游戲),賭博(體育書籍和馬書),互聯網賭博。

問題賭博是指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只要它對賭徒,他們的家庭,就業地點或社區造成任何負面影響。這包括危害,破壞或損害個人,家庭,教育和/或職業利益的賭博模式和相關行爲(通常是財務問題)。問題賭博包括如下定義的強迫性和病態賭博。

強迫性賭博是用來定義一個想要停止賭博的成員的術語。強迫性賭博是一種疾病,本質上是進步的,永遠無法治癒,但可以被逮捕。它消耗了個人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強迫性賭博有可能摧毀人生中有意義的一切。

病態賭博無法抵抗賭博的衝動,這可能導致嚴重的個人或社會後果。病理性賭博是目前唯一包含在精神疾病診斷(DSM-IV)中的行爲成癮,並被歸類爲衝動控制障礙。

追逐損失是指賭徒在失去大量資金後繼續賭博,希望能夠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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