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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無償獻血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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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無償獻血補貼,無償獻血在某些地區實行激勵和優待等福利政策,以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參與,那麼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2021無償獻血補貼的相關知識吧,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2021無償獻血補貼1

2021無償獻血補貼

廣州獻血激勵與優待政策

1、市、區人民政府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牀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獎勵: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在臨牀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其他對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獲得表揚獎勵的單位可以對本單位或者行政區域內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獎勵。

2、在廣州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加分等優待。

3、在廣州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1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2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加分優待外,給予免費遊覽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的優待。

鼓勵其他景區、紀念館、博物館等場所實行優先優惠。

4、在廣州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2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3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3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一)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的,享受優先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

(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優先入住市、區公辦養老機構。

5、在廣州市範圍內,獻全血累計達到30次以上或者獻血次數累計達到40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00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除享受本規定第4條的優待外,給予下列優待:

(一)免費乘坐市內線路的公共汽(電)車、過江渡輪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社保補貼;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6、無償獻血者或者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符合國家和省獎勵、優待標準的,同時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獎勵、優待。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廣州市獎勵、優待實施辦法。

7、在廣州市範圍內,參加獻血的無償獻血者和參與獻血服務的志願者因病致貧的,由民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組織根據相關規定開展關愛和救助活動。

無償獻血有什麼待遇

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無償獻血累計達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終身免交臨牀用血費用;

2、無償獻血提倡一次獻血400毫升;參加捐獻血小板一次,按獻血800毫升計算;

3、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享受獻血量五倍的免費用血,五年後等量免費用血;

4、獻血者家庭成員(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內可享受獻血量兩倍免費用血;

5、獻血者和其家庭成員免交臨牀用血互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公民臨牀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牀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牀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獻血國家有什麼獎勵

無償獻血國家會表彰“無償獻血奉獻獎”獎項。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爲:

(一)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爲。

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第二十一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公佈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2021無償獻血補貼2

無償獻血新政策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三號公佈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保證醫療臨牀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爲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牀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爲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爲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燬,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牀,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 臨牀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牀用血必須進行覈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牀。

第十四條 公民臨牀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牀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牀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爲保障公民臨牀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爲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牀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臨牀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臨牀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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