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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看孩子時間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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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看孩子時間怎麼定,一段失敗的婚姻,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父母的離婚會給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傷害,下面小編分享一篇關於離婚看孩子時間怎麼定的相關信息,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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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

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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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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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探望孩子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暫無明確規定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時間,在實踐中,需要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爲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法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探望權是一種權利,那麼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絕、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顯然是一種侵權行爲,並且具有可訴性,應當予以探望權人救濟,而且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阻撓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看孩子時間怎麼定 第2張

二、探望權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 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或者違法犯罪行爲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當然也有一部分特別理智的已經離異的.男女雙方,根本就沒有對探視孩子的時間進行設定,另一方只要平時工作之餘都隨時隨地可以來看望孩子,這是彌補因家庭的解散給孩子在心裏面帶來的創傷的一種最好的方法了,所以,離婚後探望孩子的時間由夫妻兩個人共同協商是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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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能不能接走孩子嗎

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比如平時跟母親,週末跟父親。但是不可以一直帶走,也不可以違背對探視方式的約定,私自將小孩帶走,私自接走孩子也是違法行爲。違反探視權,可以協商、調解、起訴,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對方撫養權的行爲。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爲適宜。

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

離婚看孩子時間怎麼定 第3張

二、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週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爲適宜。三至十週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爲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十至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三、能否委託父母代爲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居於一定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屬於身份權中的親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不可拋棄性,該權利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探視權的設定,既是對沒有撫養權一方的權利保護,也是督促其多關心孩子,多與孩子見面交流,背後爲了保護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法律快車小編提醒,擁有探視權的父母一方,應該積極主動行使探視權,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得阻礙其行使探視權。同時,探視權必須親自行使,不得委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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