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己私下和公司的客戶交易嗎,當今的社會,很多工作族都有私底下接公司的客戶做生意,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很多人都不瞭解可以自己私下和公司的客戶交易嗎。
公司的客戶是屬於公司的公共資源,儘管私下接單的產品和公司的產品沒有相關性,但是利用公司平臺資源的便利接私單,這裏面會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合作的客戶是否主動找到你個人進行合作的?客戶是否知情這個產品與公司產品沒有任何關聯?
2、私下接單的合作方式是以你個人的名義推薦其他商家產品?還是以你個人的公司主體展開業務?
3、這個訂單是否造成了不良影響?如果客戶有投訴索賠並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損失,公司有權對員工進行追償。
視情況的嚴重性,公司方面是有權單方面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員工利用公司提供的條件,私下接單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屬於無效的合同,公司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 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員工是在職狀態,在職期間私下和公司的客戶做生意,是否違背了和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規定?
1、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否則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僱員工並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2、如果不影響在職員工的正常工作,職工可以利用空餘時間兼職等,但是不得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公司資源、商業祕密等資料,如果被發現,單位可以憑證據主張損失賠償。一般賠償額是實際損失,如果不能確定,就根據行爲人獲得的利益來確定。
做私單是違法的,侵犯了公司權益,構成無權代理行爲,對於善意的第三人,公司需要給買單,這個是民事行爲,公司可以向追討損失,沒有金額的限定。在民事和刑事上都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爲目的企業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一、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具有獨立的主任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依法人內部組織基礎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爲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公司屬於社團法人。
三、公司以營利爲目的,具有營利性。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區別於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徵。
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以下五類:
一是無限公司。所有股東不論其出資額多少,對公司債務均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二是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三是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公司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資本分爲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爲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是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是一種基本的劃分。此外,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可以劃分爲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根據公司法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爲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係中所處地位不同,可以劃分爲總公司與分公司;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他只是個股東,則上面的條款對其無效,根據你的'說法,他應該是經理之類的公司高管,條款有效。公司內部挪用資金一般不構成犯罪。所以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可以要求他歸還資金,上繳收入,賠償損失。
“公司法人不可和公司利益衝突的個人做生意",應該是"法人代表",而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