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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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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時內。

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1

標本

標本是動物、植物、礦物等實物、經過各種處理、令之可以長久保存、並儘量保持原貌、藉以提供作爲展覽、示範、教育、鑑定及其它各種研究之用。

標本處理方法可以採取整個個體、或是一部份成爲樣品、經過如物理風乾、真空、化學防腐處理等處理可製成。

標本大致可分爲:獸類標本、鳥類標本、魚類標本、昆蟲類、植物標本、骨骼標本、蝦蟹類標本、化石類標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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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本採集的原則

標本採集一般指的是醫療中臨牀採集、原則有遵照醫囑、充分準備、嚴格查對、正確採集、及時送檢、充分準備需要注意檢驗項目、檢驗目的、採集標本量等方面、護士要提前給患者解釋和引導。

標本採集的原則

採集標本需要根據檢驗目的選擇適當的容器、送檢前要認真查對、容器外要貼上帶有患者信息的標籤、凡是會干擾檢驗的`藥物和食物、採集前都要停止使用。

標本採集的最佳時間是在早晨空腹、患者處於靜息狀態時進行、減少晝夜節律變化和飲食帶來的影響、此外、還要選擇最有診斷價值的時間進行。

採集時應選用最有代表性的標本、例如血、尿、糞、痰、嘔吐物等、採集量根據檢查目的進行相應的選擇、檢驗標本採集後應在1小時內送檢。

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2

標本採集後多長時間送檢

正確採集標本後、應及時處理、儘快送檢、儘量減少運輸時間和保存時間。

1、培訓專門運送標本的人員、避免因人爲因素導致的送檢標本不合格。

2、標本送檢時應用專用容器、保證密閉、防止標本丟失和混淆。標本和檢驗申請單分開放置、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3、一般檢驗標本採集後應在1小時內送檢、當時不能檢測的應將標本進行預處理後妥善保存。

4、特殊標本運送時應有特殊的保溫運送條件、尤其是夏季高溫或冬季寒冷時、可選用冰盒或保溫盒運送。

5、標本自送檢開始、至達到實驗室接收的全程均應記錄、包括標本採集日期和時間、送檢者和接收者等。

6、標本運輸箱應定期消毒、以免交叉污染。

不合格標本處理原則

對不規範的採集、運送標本、應予以拒收、並登記在不合格標本處置記錄本上。對檢驗標本信息不全或不符的、重新覈對或重新採樣;有溶血、脂血或容器選擇不當的標本、重新採集;標本採集後送檢超過規定時限的、重新採集。對不合格標本、接收人員應將拒收原因詳細記錄。

標本採集後幾小時送檢

標本的運送

1、標本採集後立即送檢、若有延遲也應在2小時內送到實驗室、否則會影響病原菌的檢出、一般性的細菌培養標本若需延遲送檢時、應置於4度冰箱保存、且不能超過24小時。

2、臨牀標本最佳運送時間取決於標本的量、少量液體小於1ml)或組織小於1cm3)應在15~30分鐘內送到實驗室、較多量的標本置於運送培養基中可放12~24小時、厭氧培養標本原則上是牀邊接種、如延遲送檢、需保存在厭氧運送培養基中、室溫保存、不得超過24小時。 三 不同標本的採集、運送

標本採集後多長時間送檢一次

血液標本送檢的有效時限-檢驗知識

1、凝血項目、電解質項目、肝功及多數血液酶類生化項目——應儘快送檢、在2小時內檢驗。

2、血常規項目——應在4小時內完成檢驗。

3、血培養項目——應在採血後儘快放入35℃培養箱中、超過2小時可能降低微生物培養的陽性率。

4、多數抗原-抗體檢測項目——全血室溫4℃爲佳)可保存24小時、或分離血清-20℃保存。

5、在環境溫度超過30℃的條件下、所有標本都應儘快送往檢驗科醫學教育|網。如果早晨抽血時間太早、至送檢時標本已室溫放置超過2小時、標本會因細胞代謝、溶血、蒸發等原因造成許多項目的結果偏差、如:鉀、乳酸脫氫酶、谷丙轉氨酶、穀草轉氨酶、血紅蛋白、酸性磷酸酶等升高、鈉、血糖等降低。

因此檢驗科建議:住院病房早晨抽血時間應控制在7:00以後、標本應在8:00左右送至檢驗科。

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 第2張
  

採血標本多久送檢

1、評估病人的病情、年齡、意識狀態、有無特殊用藥及配合情況、做好溝通及心理護理、避免因二次穿刺引起與患者發生糾紛。

2、在使用動脈血氣針穿刺前、回抽活塞至1毫米處、因爲在大部分情況下血液不能將活塞頂至1毫米處、採血量不夠會直接影響檢測結果、若穿刺後再回抽活塞、血氣針內會出現大量的氣泡。

3、如在肱動脈或橈動脈處取血、針頭與皮膚呈30~45度角、穿刺的成功率會提高很多。

4、標本採集成功後一隻手用棉籤重壓取血部位5~10分鐘、另一隻手迅速將針頭刺入橡膠塞內、以隔絕空氣、並充分揉搓血樣標本、使其與抗凝劑混合並立即送檢。

5、動脈血必須防止空氣混入、取血後不可抽拉注射器、以免空氣混入、若血標本有氣泡、針頭向上豎直即可排除。

6、下肢靜脈血栓患者、避免從股動脈及下肢動脈採血。

7、若飲熱水、洗澡、運動後、需休息半小時再取血。

8、如有特殊用藥患者、應適當延長壓迫止血時間例如抗凝藥物)、儘量避免進行股動脈穿刺。

9、如標本不能立即送檢、可放入0℃冰盒內保存、最長不超過兩小時、避免細胞代謝耗氧、PaO2 下降、PaCO2升高。

10、填寫血氣分析申請單時、務必要註明採血時間、體溫、患者吸氧方法、氧濃度、氧流量、機械通氣的參數等

標本採集後多久送檢

如果因爲一些泌尿系的疾病需要檢查尿培養或者是尿常規的'情況、那麼在取完標本之後需要及時的送檢、主要是及時送檢、能夠保持尿的質量、更好的確定檢查的效果。對於取尿培養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取尿中段、取尿中斷的原因主要是更好地確定右裏面的細菌。

標本採集後多長時間送檢合格

羊穿核型分析10-15天出結果、

羊穿大概需要10天到15天的時間可以出結果、具體的時間要根據醫院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羊水穿刺是產前的檢查項目之一、一般需要在孕16周到20周的時候做。做羊水穿刺的時候、通過抽取孕婦的羊水標本、能夠檢測出胎兒是否出現問題。懷孕期間飲食要均衡、避免過度勞累。

標本採集後應在多長時間內送到實驗室

1、標本採集後能在24小時內檢測的標本可置於4℃保存。

2、24小時內無法檢測的標本則應置於-70℃或以下保存如無-70℃保存條件、則於-20℃冰箱暫存)。標本採集後室溫放置不超過4小時、應在2~4小時內送到實驗室。

3、如果需要長途運輸標本、應採用乾冰等製冷方式進行保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包裝運輸。標本接收人員的個人防護按採樣人員防護裝備執行。標本運送人員和接收人員對標本進行雙簽收。用於病毒分離和核酸檢測的標本應當儘快進行檢測、應當設立專庫或專櫃單獨保存標本。

4、標本運送期間避免反覆凍融。

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3

標本採集完畢到送檢的時間

1、血標本採集後都應立即送往實驗室、最好在2小時內。

2、痰標本應在2小時內送至實驗室、否則應在4°c冷藏、但放置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手術部位標本應在採集後的30min內送到實驗室。

4、尿液標本標本採集後應及時送檢並接種、室溫下保存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如果不能及時送檢或接種、應4°c冷藏、但保存時間也不能超過8小時。

標本採樣後送檢時限爲

一般不超過20天。

檢驗、鑑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病的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

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爲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爲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屍體不得在公衆場合進行。

檢驗中需要解剖屍體的、應當徵得其家屬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屍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標本應在採集後多少小時送至實驗室 第3張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信息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啓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檢驗、鑑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爲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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