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拖欠社保怎麼辦,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私人企業上,很多用人單位往往沒有爲勞動者購買社保,此時我們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下面爲大家介紹老闆拖欠社保怎麼辦。
老闆拖欠社保怎麼辦1
用人單位沒有拖欠勞動者工資又沒有購買社保的,是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爲,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處理,主要分爲催繳社會保險費、查詢存款賬戶、申請強制執行、實施強制措施四個環節:
1、催繳社會保險費。一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補繳;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依法受理社保繳費舉報投訴並實施調查、檢查,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情況,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
2、查詢存款賬戶。責令限期補繳或者繳納期滿後,用人單位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
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得查詢結果後,對於具備繳費能力的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人社局提交《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審覈需要進行劃撥的,向用人單位送達催告書,催告繳納期限爲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在催告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補足的,區縣人力社保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並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老闆拖欠社保怎麼辦2
一、公司欠社保沒交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二、社會保險五險是哪五險
五險是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1、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爲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4、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5、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老闆拖欠社保怎麼辦3
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