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一直拖不還怎麼辦,朋友欠錢一直拖不還的,可以直接要求對方還款,也可以找中間人調解處理,拒不還款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並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以下是欠錢一直拖不還怎麼辦
欠錢一直拖不還怎麼辦1
普法內容
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債權人要保留好具體的證據如欠款欠條,在多次正常催討仍然無效的情況下,就要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若該債務人已下落不明,則在其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此時仍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欠錢一直拖不還怎麼辦2
一、欠錢一直拖着不還怎麼辦?
1、對於債務人有能力歸還、但就是賴賬不還的問題,債權人要保留好具體的證據如欠款欠條,在多次正常催討仍然無效的情況下,就要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如果債權人拖延時間,讓訴訟時效過期,以後再要催討就很麻煩的了。
2、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後,可以把債務的財產信息向辦案人員及時提供,由法官決定採取拍賣或扣劃的手段依法處理。要堅持依法討債,不能以極端和過激的行爲與債務人發生意外事件。
3、欠錢不還人跑了怎麼辦?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4、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後將能確定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關係,並能解決對失蹤人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所以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的人失蹤,然後要求從他的財產中清償欠你的債務。
5、需要注意,債務糾紛訴訟時效問題,約定了還款日期的,從到期次日起算共三年,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二、起訴人民法院
第一步:法院起訴,提交訴狀,法院受理。
第二步:法院會給被告送達開庭傳票及起訴狀副本,通知其開庭時間。第一次是調解。如果被告不到法院領取開庭傳票或者通過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則法院啓動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傳票,公告期滿,被告如果還不知道自己已經被起訴了,法院會通知原告缺席開庭。
第三步:法院通知原告領取判決書,判決書上會寫清楚被告還錢的時間,即判決其在本判決生效後,將款項支付給債權人,否則需要支付雙倍遲延履行金。
第四步:判決生效後如果被告不履行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綜上所述,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3年,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債務人有能力歸還、賴賬不還的,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受理費:法院送達開庭傳票,第一次是調解,法院通知原告領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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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欠錢一直拖不還怎麼辦?
朋友欠錢一直拖不還的,首先可以向欠錢人催要欠款,並且錄音或錄像,以此取得相應的證據,也可以找都熟悉的人蔘與催款,以便以後做證人;催款後仍不給,則可以憑藉欠條和錄音錄像等證據通過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二、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款?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對於朋友欠錢一直不還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的原因來進行界定,涉及到對方有償還能力還拒不還款的,則可以申請強制處理,法院可以通過司法的程序來對對方的財產進行保全處理,並根據實際的欠款情況來進行支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