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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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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對於大多數農民工而言,是不在固定的單位工作的,是跟着包工頭一起打工的,而且在年底的時候,由包工頭一起結算。那麼,下面看看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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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一直不發怎麼辦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要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仍不發放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除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支付勞動報酬外,逾期不支付的,還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爲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其次,鑑於申請勞動仲裁較爲費時,所以《勞動合同法》還爲勞動者追償欠薪開闢了綠色通道

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

其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單位不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適用,如果單位表示異議,還是要走勞動仲裁的程序。

二、向單位要工資需收集哪些證據

具體來說,勞動者向單位要工資時應當留意收集以下三個方面證據: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及郵局回執等。

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2

一、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最有效的方法是什麼?

1、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

因此,這種方式在處理拖欠工資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首先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請求複雜的,如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體認定的,則可能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解決,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程序。

2、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比較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勞動投訴無法解決的,勞動者只能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裁決,單位不能起訴的外,其它裁決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仲裁解決時,勞動者有兩個選擇:

(1)、如果單位經營穩定,勞動者也想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以僅請求拖欠的工資,保留勞動關係。

(2)、如果單位經營狀況欠佳,以後繼續在該單位上班的,可能存在風險的,鑑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系違法行爲,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滿十二個月的,按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 第2張

二、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

不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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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除了監察部門投訴之外,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要時可以主求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欠工資不給一直拖怎麼辦 第3張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對於一些勞動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工資沒有按時發放,或者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便是產生了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的有關機關進行申請,維護自己的獲取工資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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