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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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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媽媽生下孩子以後都是需要進行餵母乳的,哺乳期的母親在工作中是非常辛苦非常難受的,但是他們是享有國家政策的優待的,是受每個人的幫助的,下面是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1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規定如下:

1、女職工哺乳期內的勞動強度及禁忌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

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是: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3)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哺乳期內,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兩次時間可以並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時間也算作工作時間。

3、對用人單位在1年的哺乳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

4、上海市對女職工哺乳期保護的細則。《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作出更爲詳盡的規定:

(1)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1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內授乳2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30分鐘,亦可將2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餵乳時間30分鐘。嬰兒滿1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2)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

(3)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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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對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女的職工在哺乳期間的話是不能夠降低她的工資的,並且每一個時間段是需要給予她一定的哺乳的時間,這實際上就對工作的時間進行了縮短。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3、《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6、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關於哺乳期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 第2張

二、哺乳期間有哪些待遇?

哺乳假爲六個半月,按照本人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爲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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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上班規定

市人社局解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每天勞動時間內的1個小時哺乳時間,職工可與單位協商具體怎麼使用。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媽媽在每天勞動時間內有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和單位協商是“遲到”或“早退”來更好地餵養孩子。

哺乳期職工

可遲到或早退1小時上下班

現象:“孩子才4個月,我的奶水還很好,但是沒有時間喂,只能斷奶了。”在北部新區一家企業上班的孫女士無奈地說,她家住在上清寺,每天上下班高峯期到單位大約需要1個小時。如果中午回家給孩子餵奶。

2個小時的.休息時間略顯不夠,於是便想申請中午提前下班,趕回家給孩子餵奶。不過,她的提議沒有得到公司同意,公司相關負責人說,已經休了產假,上班後恢復正常考勤,若遲到或早退,一次要扣50元。無奈之下,她只得給孩子斷奶。

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解讀:這1個小時哺乳時間該如何安排?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處長柳東昇表示,以前規定是一天兩次,一次半個小時。新規定的改變就是考慮到現在職工上班、住家不一定在一處,合併爲1個小時。具體怎麼使用這1個小時,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安排在早上晚到、下午早走或中午延長休息時間都可以。

職場背奶族

媽媽躲在衛生間吸奶

現象:由於對奶粉不放心,劉梅加入了“職場背奶族”的行列。爲了順利實現背奶,劉梅準備了吸奶器等全套裝備。但讓她覺得困難的是,單位沒有專門的房間,她只能在廁所擠奶,而廁所沒有專門的臺子,她又要操作吸奶器又要挎着裝着奶瓶等物品的包,吸一次奶要半個小時,而且怕污染了奶水。

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解讀:這條規定是倡導性的,因此許多單位並沒有實施,這需要工會部門對其進行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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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享受98天產假?

以生產時間爲準

現象: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女職工產假時間從90天調整到98天。可是什麼時候才能享受,一直受到衆多懷孕女職工的關注。在較場口一家單位上班的劉女士就特別關注,她3月19日生下了孩子,目前正在休產假,她這種情況是否能享受98天的產假?

解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從2012年4月28日正式實施,懷孕女職工如果在該日期當日及之後生產的可享受98天,在之前生產的按照以前規定享受90天的產假。

懷孕檢查如何請假?

勞動時間內算工作時間

現象:懷孕已經3個月的王穎需要定期進行產前檢查,不過單位表示只能請事假,按照規定要扣錢。

解讀:根據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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