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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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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民法典被譽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裏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們權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針對婦女與兒童的條款,那麼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呢?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1

1、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此爲民法典1053條新增條文。婚姻締結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其行爲具有欺詐性,若使得另一方受到侵害,人身健康受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根據1054條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享有向另一方就精神損害主張賠償的權利。

2、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此爲民法典1077條的規定。該條的創設雖然在社會上引起熱議,但我們認爲該條法律立法目的正是爲了實現婚姻當事人的人權平等和人身自由。給予當事人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避免衝動行爲,並沒有剝奪當事人通過司法渠道尋求解決的方式,且起訴離婚並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沒有限制離婚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3、完善收養相關法律制度,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落實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明確提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且對於收養人的條件有所增加,排除了犯罪記錄的人員,明確不得進行收養。

4、明確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原則,強調夫妻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超過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說,夫妻一方存續期間,一方外借30萬元用於打賞網絡主播,若一方事後未進行追認,此30萬元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還有對未成年人遭受侵犯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規定,和增設婚姻無過錯一方主張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都在很大程序上加大了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力度。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女性的八大權利:

1、騷擾的禁止權;

2、婚姻的撤銷權;

3、離婚冷靜權;

4、感情破裂離婚權;

5、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6、幼兒的撫養權;

7、無過錯的索賠權;

8、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3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係、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並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後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麼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民法典賦予婦女兒童的權利 第3張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週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於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羣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爲什麼要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由此我們知道,婚姻法不僅對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規定條文,《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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