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進行仲裁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提供證據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判決是非常重要的,在勞動爭議的案件中,勞動者想要取得理想的判決結果,就需要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下面看看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及相關資料。
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1
一、如果個人去勞動仲裁管用嗎
個人去申請勞動仲裁是管用的,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繫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二)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注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的,一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一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爲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對於想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來說,申請勞動仲裁是非常管用的,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這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相對於訴訟來說,時間短,費用也是比較低的。
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2
個人去申請勞動仲裁是管用的。如果個人與單位產生勞動爭議,且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和受案範圍之內的,個人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如果個人不能去參加仲裁活動的,還可以依法委託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可見,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只要你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就可以達到你的目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3
一、一般勞動仲裁有用嗎
1、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3、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4、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5、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7、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申請勞動仲裁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所以不可能沒有用,如果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以後,勞資雙方都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就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