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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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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在生活裏面也許會遇到民事糾紛,當我們尋求法律的援助時可以選擇一些專業的機構解答自己的問題,相對而言比較好一些,以下是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1

民事開庭程序5個步驟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爲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爲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衆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

(4)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一般的民事開庭都要按照以上五個步驟來進行,原告被告都需要弄清楚的問題,只有進行完這五個步驟案件才能得到最終的判決,才能完成案件的審理,對判決結果不認同的,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2

一、民事開庭程序步驟是什麼

1、民事開庭程序步驟是:

(1)宣佈開庭;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又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遵循先原告後被告,然後互相辯論的順序,辯論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

4)當庭調解。法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如果同意調解,可以休庭調解,如果不願意調解,則進入宣判程序;

(5)宣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 第2張

二、民事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開庭後下判決書時間如下:

1、如果是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判決;

2、如果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後六個月以內判決。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爲五日。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3

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過程分爲哪幾個流程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爲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民事開庭程序的步驟 第3張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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