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來源:時髦谷    閱讀: 1.61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家暴這個看上去就非常暴力的詞彙,而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因此我們的當事人在受到家暴之後,可以第一時間可以進行電話報警。以下分享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1

一、家庭暴力最好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決方式是起訴要求離婚,除此之外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社會救助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二)民事救濟

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三)刑事懲罰

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四)行政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被家暴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被家暴法院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2

一、家暴報警後老公不承認怎麼辦

家暴報警後老公不承認的'話,那麼就只能收集男方家暴的證據了。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取證非常重要,如果不注意收集很容易在法庭上拿不出有力的證據。那麼在平常的生活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蒐集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者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爲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爲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第2張

二、因家暴離婚孩子歸誰要考慮什麼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3

家庭暴力孩子怎麼辦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時根據如何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判決的。對於11個月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點。首先,對於您的情況本人很同情. 第一、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訴訟離婚,以您的情況可能雙方很通達成一致意見而協議離婚,所以對於您來說,可能只有向法院訴訟起訴離婚。 第二、如果是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蒐集證據對於您來說非常重要。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判決情況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週歲),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後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許會幫助您瞭解。

家暴老婆又威脅小孩怎麼辦 第3張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