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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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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有的時候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是會發生糾紛的,我們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與客人路人或者朋友發生糾紛以及打架,一般都是民事糾紛,下面是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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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調解找哪個部門處理?

民事調解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是找公安機關下設的派出所或者找找司法局調解。如果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

二、法院調解民事糾紛的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如果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準備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人民法院在審理清楚案件的基本狀況之後,一般也會對原被告進行調解,但法院的調解也不是強制的,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

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2

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 第2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調解找法院或者是當地的村委會,居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由於調解制度沒有強制力,是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場是無法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3

如果有民事糾紛,可以到轄區居委會、村委會申請調解;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政府什麼部門解決民事糾紛 第3張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三)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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