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來源:時髦谷    閱讀: 3.97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很多地方工作都是會收取押金的,在求職的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對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之類的費用,這種費用的收取是否合法?下面看看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1

法律分析:突然辭職可以拿到押金。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行爲屬於違法行爲,如果用人單位因爲勞動者的辭職而不退押金的,屬於侵佔他人財物,更是違法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2

辭職比較突然,押金也是能拿回來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系違法行爲,應當全額返還給勞動者;但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又不具備法定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起訴要求該勞動者承擔相關費用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回來嗎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第2張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拿到。無論任何時候辭職,用人單位都不能拖欠和剋扣工資,否則爲違法行爲。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3

突然辭職後押金可否退還呢

辭職後押金可以退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收取勞動者的財物(押金),若存在收取押金的,用人單位應當退還給勞動者。拒不退還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一、辭職押金不退該怎麼辦

公司離職時押金不退的,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有權檢舉和控告。

突然辭職押金能拿到嗎沒交 第3張

二、入職時公司可以收取押金嗎

入職時公司不可以收取押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三、離職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