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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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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現在是法治社會,違法犯罪的事情一定不能做,留下案底不僅影響會導致自己的財產損失,還對子女未來找工作不利,可謂是害人害己,因此我們要做守法公民,那麼下面就來了解一下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1

法律分析:1、如果是因財產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則可以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與保全申請人協商,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從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將車取回。

2、如果是在法院執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則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的義務後,法院就可以將車輛還給你;或主動與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將車輛取回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且對該財產又無法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2

一、交警暫扣車輛如何拿回

如果是因爲違章行爲進行的扣押,處理完違章就可以去被押機關取回。

如果是因爲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應該在三十日後通知當事人在五日內領取,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如果屬於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審結之後領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案件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爲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 第2張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交警扣車期限

如果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警會在現場調查結束後三日內委託鑑定機構對車輛進行技術鑑定,鑑定完成時間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裏說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三、交警扣車的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駕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3

取保候審的車被扣押要怎樣才能要回來

1、這要看該車輛是否屬於涉案物品,如果屬於涉案物品,那麼是不予退還的。這與當事人是否重新犯罪無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同時,根據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刑事案件車子扣押了還能拿回來嗎 第3張

2、犯罪嫌人取保候審後名下的車能否轉讓,關鍵看是什麼案件,如果是經濟犯罪案件或者已經被凍結的財產就不能轉讓,否則不但辦不成,反而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從重處罰還要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得不償失。如果是普通案件,與救濟沒有關係就可以買賣。

相關知識

如果公安機關撤案,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但同時也要注意,有時撤銷刑事立案,對違法行爲還是要進行治安處罰的。

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規定》第一百八十四條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搜索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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