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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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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結婚的時候彩禮和聘禮是少不了的,一般來說想要退彩禮是需要達成一定的條件的,下面就爲大家分享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1

一、離婚彩禮退還法律規定有哪些

1、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

二、“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問題

(1)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羣體,體現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又作出婚前給付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要求返還所送彩禮的規定。那麼,生活困難方是否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幫助,又可要求返還彩禮呢?對此持肯定態度。

首先,這是兩種不同且並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種救濟措施,其既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體現,又是夫妻之間互相扶養的法律義務在婚姻關係解除後的合法延伸。後者則是一種返還請求權,是基於結婚目的落空而產生的請求權。

其次,兩者的請求權主體有所不同。前者只限於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對於返還彩禮的請求權主體,如前所述,可以爲當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難一方在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後,不妨礙其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的幫助。當然,這裏的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是有條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幫助一方要有負擔能力,一般要在該方的能力範圍之內;

第二、幫助有時限性,生活困難應是在離婚時就存在的困難,而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請求,而且在其另行結婚後,就應停止對其進行救濟。

(2)在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一方對婚姻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並無任何過錯,雖然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無須再支持其返還請求。

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2

一、離婚案中彩禮返還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爲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並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認定爲共同生活。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 第2張

二、生活困難的標準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爲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爲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三、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爲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爲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四、返還方式的確定

(一)接受人接受後,未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返還彩禮時應當返還現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禮後,確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女方以現金方式返還確有困難的,可以考慮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3

一、離婚之後返還彩禮法律規定是什麼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 第3張

二、應該返還的彩禮有哪些

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是否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爲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爲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很顯然,男方之所以會支付彩禮給女方這是爲了締結婚姻關係,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是否給付彩禮對辦理結婚證並沒有影響,因而這往往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約定的結果。但要是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話,就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情形要求了,不然的話即使起訴到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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