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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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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合格辭退,試用期對於職場當中的人來說應該都是不陌生的,不管我們做什麼樣的工作其實都是有一個試用期的,並不是大家一定都可以通過試用期,以下了解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1

一、試用期的時間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在試用期的規定中,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纔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爲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所以,現在很多企業的勞動合同時間都十分有默契的定爲三年,這樣就可以把試用期放在一個很適合的時間,三個月。

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三、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流程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交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證據不充分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有: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業務水平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2

一、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有工資麼

1、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有工資的,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是有工資的。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第2張

二、企業怎麼證明試用員工不合格

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於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至於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筆者認爲,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在發佈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在廣告上發佈招聘信息時,除了註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並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覈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爲,用人單位可視其爲不符合錄用條件。

3、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覈標準、考覈方式及考覈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覈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3

作爲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總之

案例分析:

一家企業,工程部有一位新員工,目前處於試用期,還有案例解讀122345作爲,如何合理辭退該員工?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二、員工要求辭退補償的法律來源(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第二十一條 和第四十條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個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半個月工資,加上賠償金,共計一個月工資。

試用期不合格辭退 第3張

如果規避試用期辭退的風險

1、入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XX2勞動合同中必須有一項可供企業填寫的關於錄用條件的條款,錄用條件可以包括:文化知識(學歷要求)、身體狀況(無傳染病之類的)、勞動技能、工作能力、團隊精神或是完成某項工作等等。

2 、做好試用期工作記錄

4在證明員工不符合公司要求,正常辭退員工的時候,一定要在離職協議書裏面寫清楚是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的,如果員工請求公司幫忙遮掩,以利於以後找工作,可以讓員工寫辭職申請,在離職交接的時候寫明因爲員工自己的原因,才主動辭職的。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該如何操作

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2) 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3、辭退必須說明理由

4、解約必須合法

關於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如下幾點需要注意:

(2) 用人單位須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

(4) 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解約決定

實操中,試用期屆滿後,即使公司未通過其他途徑通知試用期員工轉正,也應視作員工自動轉正。做出解僱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超過試用期不能再以該理由解除。

6“不符合錄用條件”寫成“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30“不能勝任工作”,事情就變得複雜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條的規定,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的,需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需證明經過了培訓或者調崗後再次不能勝任工作,並且會產生經濟補償錯的支付責任,如果未提前天通知的話,還需支付一個月工資的7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當然,一個規範的解僱程序,作爲,也應當向員工送達書面解僱通知,並由員工簽收,保留簽收證據。

7、向員工出具解除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如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爲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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