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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來源:時髦谷    閱讀: 1.7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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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下面分享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一起看下吧。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1

離職證明對下一份新工作來說相當重要,而有些老東家卻不願意給離職的人開離職證明,這是否合法?對於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這一行爲,如何應對?“你們一直沒給我開離職證明,離職手續也沒給我辦,你們這是故意想讓我找不到工作吧?”“別把離職證明什麼的說得那麼玄乎,你自己找不到工作,還要賴公司?這是訛我們吧?”和公司負責人的又一次爭吵,讓蘇先生下定了維權的決心。蘇先生本是這家家裝設計公司的高級設計師,幾個月前,因爲對公司的新業務方向有意見,他提出了辭職。但公司卻因爲不滿意這位技術大拿離開,遲遲沒有爲他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手續,用這種方式來“硌硬”他。剛開始的時候,蘇先生不在意,認爲這些東西在求職時沒有什麼意義。

但後來他漸漸發現,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擔心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所以要求求職者都必須出具離職證明和已經辦理檔案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的證明。尤其是對蘇先生這種職業和檔次的人才,用人單位在招用的時候也會更謹慎。所以,儘管他已經經歷了數次招聘,也努力向招聘單位說明已經和上一家公司沒有瓜葛,仍然沒法順利就業。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於是,他去了家裝設計公司好幾次,要求趕緊辦理手續。但公司卻次次敷衍。就這樣,四個月過去了,蘇先生還是沒辦成離職手續,沒拿到離職證明。

一氣之下,他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家裝設計公司立即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等手續,並支付自己未能順利再就業的損失。在仲裁處理中,公司剛開始滿不在意,認爲即使蘇先生勝訴,公司在官司結束後補辦一下手續也就是了。沒想到,仲裁委不僅裁定公司要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還裁定公司要以蘇先生辭職前月工資爲標準,賠償這幾個月間蘇先生未能就業的損失。仲裁委認爲,《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家裝設計公司的做法顯然違反了上述法條,在長達四個月的時間內導致蘇先生無法順利就業,已嚴重損害了蘇先生的再就業權益,理應賠償蘇先生的工資損失。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2

解答:

首先,離職時間,是以辦完離職手續之日爲準,就是蓋章或簽字那天。法律規定試用期你可以三日之內提出離職,不一定必須是三日。如果一天能辦理也是可以的。

再次,如果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應對員工不合格負舉證責任,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出具評定不合格的理由。試用期被辭退對以後找工作是沒有影響的,除非勞動者在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或者是觸犯國家法律。

最後,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你可以求助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部門。

關於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而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的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爲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郵件、錄音等。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第2張

提醒:要拒籤不利的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重要:勞動者不必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建議 :

一、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爲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三、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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