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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三個孩子怎麼判這些法律常識你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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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男女雙方不得不離婚。除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辦理離婚手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外,有孩子的夫妻,還會涉及到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內容希望你能喜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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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面臨離婚的時候,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問題。從根本上來說,無論孩子怎麼判,撫養權歸誰,都會給孩子造成情感上的缺失,對孩子來說是一種傷害。很多人認爲,母親性格溫柔,有耐心,在照顧孩子方面有優勢,所以孩子應該判給母親。但是父親的形象在孩子心中是榜樣般的存在,父愛對孩子也非常關鍵。

婚姻法在判定孩子撫養權問題時,會綜合經濟條件、孩子意願、教育程度等諸多因素,對孩子撫養權做出公正判決。

第一,低於2週歲的孩子,通常判給母親。鑑於孩子年齡太小,對母親的依賴性強,所以,婚姻法將母乳期,乃至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會優先考慮判給母親。除非母親無法撫養孩子,纔會考慮判給父親。

第二,兩週歲以上的孩子,父母雙方都可以撫養。當然,陪伴孩子時間較長,或者經濟能力或者教育資源更優越的一方,會有更多的優勢。不過,如果孩子已經有了自主意識,強烈表達願意隨着父母任何一方生活,法院都會尊重孩子的意願。

第三,可以考慮輪流撫養。很多父母在孩子撫養權問題上非常矛盾,他們一方面不希望喪失孩子撫養權,另一方面也不忍心讓孩子缺失父母關愛,有的則是沒有辦法單獨撫養孩子,所以,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可以選擇共同撫養孩子。

以上三種形式,就是婚姻法判定孩子撫養權時遵循的大原則。無論你們有幾個孩子,都不能脫離這三個原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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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例如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

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於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再次、根據《意見》第3條之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後、根據《意見》第4條和第5條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問題應根據其三個年齡階段,區分處理,總結如下:

一、離婚時子女不足兩週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子女在兩週歲以上而不滿十週歲時,法院應同等地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及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賭博、吸毒、偷竊等惡習或惡行的,則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子女自然不適宜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特別補充說明一下,子女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出現如下情況時,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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