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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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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隨着時代的發展的,離婚已經是很正常的事情了,那麼有很多女性都不太清楚相關的法律知識,那麼下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有哪些吧。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1

女方提出離婚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辦理離婚手續,解除夫妻關係,當事人將不再是夫妻,不需要盡夫妻相關的義務。另外,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立案,並不意味着一定會判決離婚,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看夫妻感情是否達到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如果達到了,就判決你們離婚,如果沒有達到,就會判決離婚!如果判決不準離婚,根據法律規定,起訴方6個月內不能再起訴離婚!

認定感情破裂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其中以《婚姻法》32條爲準,以19 89年司法解釋爲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2

一、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一方想要離婚的,可以與對方協商,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訴訟離婚,並不需要有什麼固定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 第2張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3

一、如果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1、“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通常情況下先由離婚夫妻協商分配共同財產,此時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但雙方協商一致財產都給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協商分配財產,則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財產作出分配。具體會參考一下幾方面的分配原則。

2、“財產(家裏儲蓄)怎麼分?”:同樣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時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3、“如果女方先提出,是不是女方得到的儲蓄就會少些?”:

(1)不會,誰先提出離婚,對財產分割沒有影響。

(2)對財產分割有影響的,不在於誰先提出離婚,而在於誰對導致離婚有過錯。

4、“如果女方帶着孩子,孩子今年已經成年。財產會相對的多分些麼? ”:也不會了,因爲孩子已經成年,父母沒有撫養的義務了,孩子跟誰不跟誰都不會影響財產的。

5、“有誰先提出離婚,誰得到的最後財產會少些的說法麼?”:絕對沒有。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提出離婚法律知識 第3張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合理的分割財產是處理好離婚問題的關鍵,無論是哪一方提出離婚,離婚中的財產都要嚴格依據《民法典》來,一切的財產分割都要公平公正,如果是經過法律程序的更是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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