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生活中,許多已婚女性因為在婚姻感情裏受到許多受害,便會離婚。而離婚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需要辦理的手續非常多,下面給大家分享女方要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1、女方離婚注意事項有: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冷靜期,申請辦理離婚證;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係。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離婚女方要給撫養費嗎
1、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給撫養費的。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離婚有沒有必要請律師,請律師的好處?
如果你和對方在案件事實上各執一詞,且證據混亂,或者法律問題比較疑難,又或者案件結果對你的影響特別大的,那還是有必要請律師全程參與。
律師一般在民事糾紛中能替你幹兩件事:
(1)跑腿處理雜務。
比如立案、繳費退費、收發法院材料、與書記員和承辦法官溝通、調解、出庭等。
(2)幫你答疑解惑,減少敗訴風險,提高勝訴概率。
比如你可以讓律師分析、支招,告訴你什麼事情能説能做,什麼事情不能説不能做,該不該提前保全公證,以及律師可以幫你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質證意見;
在法庭上跟對方你來我往的辯論,向法官陳述觀點,然後和對方拉扯談判調解等。
總而言之,正經的律師對客户當事人的作用就是,節省時間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維護合法權利。
1、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2、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3、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4、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5、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6、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7、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8、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9、關於户口的約定處理
具體解釋:
1、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
填寫離婚協議書應準備的填寫個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這樣能在法律的角度上弄清楚離婚雙方的基礎信息,確保雙方當事人填寫的離婚協議書是唯一的。
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
對離婚原因應作出相關的描述,如果是因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或者(或妻)一方因婚外情等原因也可以進行描述;
因為這關係着可能存在無過錯一方在離婚後發現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導致離婚存在過錯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分得該財產大部分或全部。
3、填寫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而離婚協議書主要的內容包括共同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權等,這幾項都是離婚協議書上的關鍵內容,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等應作出相關的約定。而這些都是離婚協議書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
雖説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女方既然決定了離婚就得打起精神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權益,也為自己的過去做個乾脆利落的了斷。
民法典實施後,離婚必知的9個注意事項!
1、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條款。
即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30日: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離婚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於衝動離婚的當事人來説,離婚冷靜期能夠給雙方再次慎重考慮的機會。
2、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無效的事由,原規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障礙,是否結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
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另一方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恢復自由身,並且作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況,且自願結婚的,法律會保護雙方的選擇權,婚姻就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為保護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利益,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明確列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因為勞務報酬和工資、獎金的性質是相似的,均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而投資收益較為複雜,投資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所獲的收益;
也包含一方利用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投資活動所獲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財等產生的收益均屬於共同財產,雖然個人婚前的本金不屬於共同財產,但婚後產生的投資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4、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民法典》對此作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單説,如果一筆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於夫妻倆共同的決定,那麼這筆錢就不你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在《婚姻法》中僅限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
《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項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也就是説,將自由裁量權交給法院,像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都有可能作為考慮的範疇。
6、全職太太離婚補償得到明確
《婚姻法》中對於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規定,只有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件下,一方因付出較多義務才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
由於這一條的可操作性較低,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對於“離婚補償”的限定性條件。
新規定施行後,離婚補償只要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這是從法律的層面,對全職太太的權益保障。
7、“揮霍”共同財產過錯方可不分或少分財產
《婚姻法》中規定如果離婚時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和偽造債務的情形,可以對該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在《民法典》新增了夫妻一方存在“揮霍”共同財產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對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
作為夫妻,婚後的生活應當彼此分擔與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揮霍的方式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8、確定二週歲以下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將《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
9、久拖不判離得以解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款“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即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這為那些被故意拖延離婚,無法從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掙脱出來的人提供了一個可行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