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幾個月不能坐飛機?懷孕的女性是比較辛苦的,不僅要承受身體上的各種孕期反應,還要承受很多東西不吃,很多地方不能去的問題,我們出去旅遊都要坐飛機,那麼懷孕幾個月不能坐飛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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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絕大部分航空公司規定,孕晚期約7-8個月以後不建議坐飛機,因該時間段如果發生劇烈的刺激可能刺激孕婦出現早產。
目前飛機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出行方式,孕婦也存在坐飛機出勤的需求。懷孕以後女性坐飛機面臨着一定的風險,因為坐飛機時氣壓發生變化,而且飛機的晃動幅度亦較大可能會對孕婦造成影響。
一般建議在懷孕中期,即3-7個月之間坐飛機比較合適,孕晚期約7-8個月以後不建議坐飛機,因為懷孕中期孕婦的身體狀態比較穩定,子宮不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在這個時間段坐飛機的安全性比較好。
坐飛機之前一定要進行常規孕檢,由產科醫生評估孕婦的身體狀態以後才能夠坐飛機。坐飛機時孕婦要注意適當的把下肢抬高,還應當自己按摩一下腿部,預防出現下肢血栓形成。
孕婦坐飛機的注意事項
懷孕中期(13-32周)的'孕婦,屬相對穩定時期,孕婦的精神狀態也比較好。在這個階段,孕吐的現象已經過去,流產的風險也低。孕婦在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以和其他旅客一樣乘飛機旅行。
為防患於未然,孕婦最好徵求婦產科醫生意見,進行孕期各項檢查,並將自己的體檢報告隨身攜帶。
孕婦乘飛機須有人陪同,儘量注意以下事項:
1、選擇靠近過道的座位,方便孕婦起身活動。
2、在飛機上每隔1小時走動一下,讓下肢血液循環暢通。也可定時做一些簡單的運動,如活動雙肢、轉轉腳踝。
3、孕婦容易飢餓,事先多準備一點食物。
4、穿寬鬆、柔軟的衣服,注意保暖。在背後放個小枕頭,以緩衝顛簸。安全帶不要系在腹部, 系在腹部以下大腿根以上即可。
5、在旅途中一旦發生產科急症,如不明原因的腹痛、陰道出血、宮縮、陰道大量排出水樣液體(羊膜破裂)、陰道排出組織或血塊,應及時報告乘務員,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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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懷孕前期即1-3個月,孕婦身體較不穩定,並且早孕時期的症狀較明顯,長途旅行的勞累和搭乘飛機的氣壓變化都會加重這些症狀,故不建議坐飛機。
另外,懷孕後期即9-10個月,此時臨近生產,飛機上沒有沒有專業的醫療環境和團隊,對於媽媽和寶寶都很危險,故也不建議坐飛機。
一、孕婦乘機過安檢有無危害
一般安檢門和手持式儀器是通過感應電流檢測金屬的,對孕婦基本無害。行李檢測儀則是一種特殊的X光機,有少量輻射,但是這種輻射也是控制在符合安全標準的劑量範圍內的,對孕婦亦無較大影響。
二、哪些孕婦不能坐飛機
除了孕早期和孕晚期不建議孕婦坐飛機外,具有以下情況的孕婦也不建議乘坐飛機:
1、曾有自然流產史、早產史的孕婦;
2、妊娠為宮外孕或未完全排除宮外孕者;
3、出現嚴重的早孕反應或先兆流產症狀者;
4、子宮先天異常或胎盤位置異常者;
5、懷上雙胞胎或多胎妊娠者;
6、合併內科疾病的孕婦,如高血壓、糖尿病。
三、孕婦乘飛機的注意事項
孕婦乘坐飛機需要注意相關事項,以免導致不良後果。具體如下:
1、孕婦乘飛機需有人陪同;
2、選擇靠近過道或逃生的座位,方便孕婦起身活動;
3、穿寬鬆的衣服、平底鞋,多帶幾件衣物,以防氣温變化;
4、安全帶要系在腰部以下,不要系在腹部,以防傷及胎兒;
5、可攜帶清涼薄荷茶、薑茶,以防止嘔吐或反胃;
6、把孕期體檢報告攜帶好,便於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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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可以坐飛機嗎
孕婦在孕期如果要出遠門的話,乘坐飛機是最快捷方便的方式。孕婦可以坐飛機,但大多數婦產科醫生不贊成孕婦在孕早期和孕晚期乘機,因為這些時期的孕婦及胎兒對外界環境因素的改變非常敏感。
孕早期(懷孕前3個月)是早孕反應最為嚴重的時期,容易出現噁心、嘔吐、食慾不振等情況,而這個時期也是胎兒器官形成的關鍵時期,孕婦乘坐飛機容易受早孕影響,而且起飛與降落期間會有超重和失重感,讓胎兒感到不適。
孕晚期(懷孕後3個月),這個時期則有可能因為意外誘發子宮收縮、早產、胎盤早期剝離等嚴重併發症,孕婦如果長時間在飛機上不活動,加上增大的子宮壓迫血管影響血液迴流,易導致血栓。
如果孕婦孕早期有先兆流產等情況,孕晚期有合併高血壓、蛋白尿、水腫、糖尿病等,也不適宜乘坐飛機。
孕婦坐飛機注意事項
首先處於孕早期和孕晚期的孕婦不適宜乘坐飛機,因為容易受到飛機起降時的氣壓差、超重與失重以及遭遇高空氣流時飛機的顛簸的影響,讓孕媽和胎兒感到不適;其次,有以下情況的孕婦也不適宜乘坐飛機。
1、孕婦曾有自然流產史、早產史、宮頸閉鎖不全、下肢靜脈栓塞史;出現先兆流產、宮外孕、子宮先天異常或胎盤位置異常、嚴重的早孕反應;多胎;先兆早產;有內科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嚴重貧血、氣喘、癲癇、靜脈炎、暈動症等。
2、通過輔助生育技術如人工受精、試管嬰兒受孕的孕婦,因胎兒太珍貴,最好不乘飛機。
孕婦坐飛機的相關規定
航空公司在孕婦乘坐飛機方面有以下的相關規定。
1、懷孕不足8個月(32周)的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應乘機者外,按一般旅客運輸。
2、懷孕超過8個月(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婦乘機,應辦理乘機醫療許可。該乘機醫療許可應在乘機前7天內簽發有效。
3、下列情況,航空公司一般不予承運:
A. 懷孕35周(含)以上者;
B. 預產日期在4周(含)以內者;
C. 預產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併發症者;
D. 產後不足7天者。
孕婦乘飛機在售票方面也有以下要求。
(1)孕婦乘機,必須事先在本公司售票處辦理定座和購票手續。
(2)接受懷孕8個月或8個月以下的孕婦定座,售票員須查看預產期證明。
(3)接受懷孕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旅客應提供《診斷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旅客辦理值機手續。一份由售票處留存並以傳真形式及時通報給客艙與地面服 務部商務調度。
(4)超過8個月的孕婦定座需填寫《特殊旅客運輸申請表》、《特殊旅客運輸記錄單》,應由本人簽字,如本人書寫困難,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
對於滿足乘坐飛機條件的孕婦,乘機服務在定座上予以優先安排。座位一般安排在較寬敞和便於乘務員照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