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追繳單位拖欠社保,社保一直都是大家關心的話題,員工的權益勞動法是明文規定的,但是很多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那應該怎麼辦呢?以下分享怎樣追繳單位拖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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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欠繳社保怎麼辦
1、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中心投訴。
2、對於因用人單位未繳社保而導致的勞動者醫療費、生育費、養老保險等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訴至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社保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相信大家看到這裏,應該知道了,如果所在的單位欠繳社保,那麼您可以選擇去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中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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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欠繳社保向哪投訴
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社會保險的內容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並全部計入個人賬户。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户,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户,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徵收標準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目前平均工傷保險費率一般不超過1%。
用人單位未買社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登記或欠繳保險費的,社保機構有權處罰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被採取強制措施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同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勞動者有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隨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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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社保怎麼解決
向相關部門舉報,因為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對於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後,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單位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勞動者如果遇到用人單位惡意拖欠社保,那麼用人單位必須社保須交滯納金,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而如果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可以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