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嗎,結婚是我們人生的一件大事,婚姻是神聖的,在我國,婚姻法是家庭中的條款,目的是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婚姻法的規定有很多,那麼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嗎?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嗎1
新婚姻法房子加名有用嗎
加名字上去實質上是屬於一種贈與,把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另一半,是有效的。
第一種情況: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複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你們一個號碼,然後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第二種情況: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諮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第三種情況:
如果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直系血源關係的,需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情況會複雜很多,因為那將視為房屋買賣,房產證上加名字,需要交如下費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費。
2、不滿5年,5.5%的營業税加1%個調税(時間段從產證發證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滿5年則不需要。
3、萬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約5元(各區交易中心不一樣)。
5、男方轉讓50%,所有的税按市場價格計算,如果100萬的房税值就是50萬。
6、產證上有幾人轉讓的,產證權益按平均分。
對於你提出的“新婚姻法房子加名有用嗎”問題,房子加名的行為其實是一種贈與,男方把女方的名字寫進去就是把所有權的一半給女方,不過這個房子要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的話,女方是即使加名也沒有意義。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嗎2
新婚姻法房產證加名有用。
婚後房屋加上對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為準,無論是婚前的房屋或者是婚後的房屋,只要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加上配偶的名字,屬於贈予行為,並且贈予已經完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新婚姻法加名字沒用了嗎3
一、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
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是真的嗎?其實,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也算是真的,不過,一般只針對5種情況,以下是詳細內容介紹。
1、婚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
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要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在只寫了自己名字的情況下,財產分割時一律按“婚前財產”計算。所以,就算婚後加了伴侶的名字,離婚後另一方也是無法分到房子的。新婚姻法實施以後,無疑能夠有效打擊“騙婚”行為。
2、男方全款購買,只寫了女方名字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只要寫自己名字都算婚前財產。新婚姻法規定,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如果女方能證明房子為男方“贈予”的,那麼即使男方出了全款,離婚後也無權進行分割。
3、婚前貸款買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
與全款買的房不同,貸款購房中涉及到還貸比例的問題。如果是婚前貸款,一般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房子就是歸誰的。但是,如果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登記名字的人就要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這個補償款包括了已還的'房貸和房產增值部分。
4、一方爸爸媽媽出資購房,產權掛號於夫妻兩邊名下的
若婚後一方爸爸媽媽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掛號在夫妻兩邊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爸爸媽媽對兩邊子女的贈與,該房子歸於夫妻一起產業。離婚時則以夫妻一起產業進行切割。
5、一方爸爸媽媽出資購房,產權掛號於自己子女名下的
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產業,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產業,不予切割。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一)一方全款出資的情況
1、登記產權人為房款出資方,房屋產權為出資方個人所有。
2、登記產權人為夫妻雙方,分兩種情況:
(1)婚前取得產權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建立婚姻關係為夫妻共同財產,未建立婚姻關係一般按彩禮糾紛處理。
(2)婚後取得產權證,屬於一般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登記產權人為非出資方,分兩種情況:
(1)婚前取得產權證,一般按“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處理,如果是為了規避限購等政策,按“借名買房”的原則處理,一般不支持返還。
(2)婚後取得產權證,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共同支付全款的情況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雙方,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前全款且已取得產權證,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按份共有處理。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的一方,分兩種情況:
(1)婚前登記為一方,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2)婚後登記為一方,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情況
1、登記產權人為出資雙方,為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產權人為出資的其中一方,分兩種情況:
(1)婚前登記為一方,未登記方對婚前出資不是贈與負舉證責任,否則只能對婚後還貸及相應財產的增值部分獲得補償。
(2)婚後登記為一方,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未登記方對婚前的出資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