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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去起訴離婚應該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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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去起訴離婚應該怎麼弄,在夫妻交往的過程中,其實感情變淡是一個非常常見的行為,所以彼此的的感情危機也應該越來越嚴重,很多時候都無可奈何的走向離婚,那麼一個人去起訴離婚應該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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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己起訴離婚要怎樣弄

1、起訴離婚有以下程序:

(1)收集婚姻破裂的證據;

(2)將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支付訴訟費用;等待法院的通知。

(4)被告人十五日內不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人因自願以外的原因,在十五日內確實不能答覆的,可以根據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院長作出延期決定。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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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1、證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各項相關證據;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機關、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登報資料等證據。

2、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户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有關居住情況等證據;

(3)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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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人起訴離婚如何離婚

1、一個人起訴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2、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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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一般多久可以處理好

1、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2、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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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一個去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步驟: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二、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第四款中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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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情況法院一般不判離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女方懷孕時可以離婚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所以女方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不可以的。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離婚並非絕對不允許,如果女方有重大錯誤,或因婚後與人通姦懷孕,或者分娩期間與人亂。搞兩性關係等,人民法院查明屬實,可以受理該離婚案。

我們可以看出,一個人去起訴離婚的話,離婚程序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申請立案,經過相應的調查以後會作出判決。不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主要是有切實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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