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辱罵可以打他嗎,我們都知道不管是打人還是罵人都是不對的,一些人會在日常生活中和人發生衝突導致大打出手,但是這很有可能會觸及法律,那麼被人辱罵可以打他嗎?
被人辱罵可以打他嗎1
對方罵我能動手打人嗎,打人的責任是什麼
對方有辱罵行為的,屬於對當事人的人格侮辱,但是當事人不能以打人來回應,因為打人會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是輕微傷,當事人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造成輕傷,當事人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被人辱罵可以打他嗎2
被人罵可以動手打他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辱罵毆打他人均屬於違法行為。公然辱罵誹謗他人,受害人可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如果自已以此為由,對對方實施毆打,同樣違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被人辱罵可以打他嗎3
不可以,對方罵你,你不可以動手,你可以罵他,但是你一動手,性質就不一樣了,打人比罵人,罪過大了,如果被打的,不原諒,告你還會被抓進去,拘留呢
被人罵,我打他屬於正當防衞嗎
如果對方的行為危及到了生命安全的話捅傷也是算正當防衞的,是否算正當防衞需分情況而言。如果未威脅到生命安全,則一般不屬於正當防衞,構成輕傷以上的.,屬於故意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衞,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應符合四個條件:
一、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正當防衞誤區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1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