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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他卻用來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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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給員工開具收入證明他卻用來告公司

許文牆於2016年12月12日與洪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合同期限爲一年,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試用期爲一個月。第二條約定工作崗位爲叉車司機。第五條約定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生產一線員工執行崗位計件工資制;在生產正常的狀態下,按時上崗工作,月工資標準不低於本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017年1月6日公司爲許文牆出具收入證明一份,內容爲:“茲有許文牆同志爲我公司合同制員工,身份證號碼爲,其崗位爲普工一職,月收入爲5000元”。

2017年2月6日公司以許文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與他人發生吵罵、工作消極等)爲由解除與許文牆之間的勞動關係。

後許文牆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薪5000元標準補足工資差額。仲裁委不支持。

許文牆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許文牆主張其工資爲固定工資每月5000元,並提供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予以證實。

一審

對此一審法院認爲,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以及銀行流水憑證可以證實該公司員工實行的並非是固定工資;同時公司提供的證人也證明該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是因許文牆爲購房需要要求公司開具的,故應認爲該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並不能反映許文牆的實際工資,故對於許文牆要求按5000元工資標準補齊工資差額的請求,以及其主張2017年1、2月份尚有工資未領取的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

許文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雙方當事人並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數額,但公司給我出具了收入證明,證實我的月工資標準是5000元。公司支付我加班工資及工資差額合計11453元;

二審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許文牆月工資標準是否爲5000元?公司是否存在未足額發放許文牆工資行爲?如存在是否應補足剋扣部分的工資?

許文牆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爲5000元,一審中提供了2017年1月6日公司爲許文牆出具的收入證明。對此,本院認爲,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未明確許文牆的月工資或年工資標準,但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約定了許文牆工資計付執行方法即生產一線員工執行崗位計件工資制,部門科室及管理人員執行績效考覈工資制。因許文牆系生產一線員工,故其應執行崗位計件工資制。

訴訟中,公司提供了許文牆離職時簽字確認的工資發放表,該表載明許文牆出勤20天的工資爲1954元,加上補貼,扣除獎罰款後,公司應支付許文牆工資爲2033元,與許文牆主張月工資標準爲5000元不相吻合。

同時公司還提供了許文牆所在倉儲部門的叉車司機的工資表,該表載明瞭叉車司機的月工資並非爲5000元固定工資制,而是實行月工資總額爲(基本工資1300元+績效工資1240元)/26*實際出勤天數+工齡獎+全勤獎+補貼等的標準。

再者,公司爲許文牆出具收入證明時,許文牆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所出具的月收入5000元證明並非許文牆月工資的真實反映。故公司對出具給許文牆的工資證明解釋爲是許文牆爲購房而要求公司出具的較爲符合常理。

綜上,許文牆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爲5000元,缺乏事實依據,其主張公司存在扣款其工資亦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蘇13民終3371號(當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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