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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遺漏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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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遺漏爭議焦點,有紛爭的地方就會有焦點,法院也是一樣,在法庭上兩方由一件事情爭執不下,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爭議,法官就要做出裁判,那麼一審遺漏爭議焦點怎麼處理?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1

再審,又是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一、再審的對象

(1)已經生效的判決。例外:特別程序、非訴程序不適應再審;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再審

(3)符合法定情形的調解書,調解書確有錯誤、調解書違背自願或合法原則、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二、再審的啓動

(一)人民法院啓動再審程序

法院自查自糾,如果發生作出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法院自己啓動再審程序。

(1)本院啓動再審:各級法院院長認爲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法院啓動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檢察院啓動再審程序

檢察院啓動再審的方式主要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爲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

(1)啓動程序

1、最高檢對各級法院,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法定情形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起抗訴。

2、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判決、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檢察院提起抗訴。

(2)啓動再審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 第2張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三)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調解,認爲存在法定再審事由,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再次審理的行爲。

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即一般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不停止原判決、裁定執行。

(3)當事人申請檢察院建議或抗訴

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該申請,作出提起或者不提出檢車建議或抗訴的決定。

再審程序,是爲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而存在的,並且符合權力制約與監督、權利救濟等現代司法理念。

通過再審,對那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又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實施訴訟補救措施,從而有效得保證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2

對於一審遺漏爭議焦點,再審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適用二審程序的再審,對於一審遺漏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再審範圍有限原則,在再審中新增、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範圍。

一、遺漏訴訟請求

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遺漏當事人

(一)201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爲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 第3張

那麼就涉及到二審中如何處理第三人的問題。如果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爲其對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二審法院調解不成,並不影響二審法院對案件的繼續審理。

但如果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其對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二審法院如果調解不成,作出的判決有可能直接損害該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後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等途徑,便會造成更大的訴訟負擔,因此

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一併解決原告、第三人的請求。

最後,大家要注意的是:1、所謂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涉及到共同訴訟問題,比較難判斷。但其與必要共同訴訟人之間是有區別的,有些可以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並不是必須要追加的。

如連帶保證引起的訴訟,如果債權人起訴了債務人和保證人,則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如果債權人只起訴了保證人,一審法院沒有追加債務人作爲共同被告,二審法院發現這個問題,並不能以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爲由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2、以上所說“遺漏”,都是因爲法院的原因而發生遺漏,應當處理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處理,或者應當追加的當事人,法院沒有追加。

3、2015年《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作爲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爲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爲當事人。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3

一、一審中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應如何處理。

立案後對方當事人發現由遺漏的,由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二審中發現遺忘必要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形。

三、申請再審時應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人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一審遺漏爭議焦點 第4張

2、再審申請人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受委託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

4、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是複印件。經過一審、二審、或再審的,應同時提供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

5、在原審訴訟中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6、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一審二審中出現遺漏當時人的訴訟時,法院作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民事訴訟遺漏當事人的案例中被遺漏的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總是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在立案的階段,立案庭會指導原告和訴訟代理人將被遺漏的當事人列爲訴訟當事人,之後纔會允許立案。不同的階段都應當對必須參與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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