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走保險和不走保險有什麼區別嗎,工作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這樣如果在工作受傷後,可以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下分享工傷走保險和不走保險有什麼區別嗎?
報工傷和不報工傷區別
報工傷與不報工傷的區別在於能否獲得工傷保險理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報工傷的優點是日後單位如果不賠償你了可以依據工傷鑑定的結果向單位索賠,如果沒有報工傷的話,以後所發生的治療或者有關費用就很難向公司索賠。
報工傷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如果確認工傷後,部分醫藥費就有工傷保險付了。但是一旦定級,企業要承擔不少的費用。
一旦定級後,如果該員工辭職,則單位要承擔相應的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查看工傷條例,這兩部分的費用是比較高的。
如果報工傷後不是工傷的,對公司沒有什麼影響。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不上班工資怎樣算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員工因爲工傷沒有辦法按照正常情況繼續上班的,處於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內,員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工資福利以及相關待遇。員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是如果傷情嚴重又或者是有其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是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視不同情況來定:
1、工傷不是很嚴重,只有幾天。
如果工傷是這種情況,工傷醫療費用需要醫院開證明,然後拿到企業的相關部門報銷,同意後100%的報銷。同時,這期間的`伙食費是以該企業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補償。當然這期間的請假不能計入曠工。
2、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
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企業應該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發放,嚴格上講,應該是在工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
3、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賠償多久能拿到錢
工傷賠償一般1至6個月可以拿到錢。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完成工傷鑑定,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後,1個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賬戶,至於公司什麼時候轉到工傷職工賬戶,要看公司的辦事效率。
1、職工在工傷醫療終結後,由單位憑其《工傷認定書》、醫療單據以及相關資料送社保部門申報工傷待遇。一般社保的服務承諾是:
(1)自受理單位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單位。
(2)自受理單位申報工傷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將覈准的工傷待遇撥到單位銀行賬戶,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如果已超過服務承諾的期限,可前往社保諮詢。
2、一般在45個工作日內,工傷賠償的`錢在申報以後,可以到賬,具體時間各地有所不同,可直接諮詢當地工傷保險機構。
工傷賠償流程怎麼走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1、定義不同:
(1)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公傷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
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2、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
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3、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
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4、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
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5、待遇支付主體不同。
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6、爭議解決途徑不同。
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