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是用來幹什麼的,押金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有時候在租房時,可能對方會要求我們交付押金,主要的目的也是保障合同的簽署行爲,以下了解租房押金是用來幹什麼的。
一、租房的押金起什麼作用
(一)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二)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三)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四)一般認爲,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爲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二、如果遇到租房押金不退如何處理
遇到租房押金不退的處理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溝通協商達成一致,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當事人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
三、租房押金的性質是什麼
租房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一、租房交押金的意義
租客交付押金,主要是對房屋內物品以及房屋本身進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一旦租客對房屋或房屋中的物品有損壞時,房東要求租客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房東有權從押金中優先取得賠償,如有餘額,則應返還給租客;如押金不足以賠償,房東仍有權要求租客補足。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租房交押金合法嗎
租房交押金合法,押金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因爲房東可以押金的存在擔保房子不會被房客給損壞,從押金中求償,也可以擔保租金之按時給付。
一般來說租房押金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所以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相當常見。
押金的作用有以下幾點: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3)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
(4)一般認爲,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
三、交租房押金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租房合同中對於房屋情況一定要約定清楚:
租房合同中還存在一個共性問題,這就是雖然合同上說明某些情況下會扣掉違約金,但並未清楚的指明什麼情況下會歸還押金。
租房之前租客一定不能偷懶,除了簡單的傢俱和電器的試用外,租客應該和房東或中介協商,列出所有的傢俱、電器狀況清單,有些如果有必要,還需要房東提供電器的購買發票,並通過照相的`形式保存租房時的現狀,避免押金糾紛。
(二)爲避免糾紛,押金條款應詳細:
爲了避免因租房押金引起的糾紛,雙方一般都會在租房合同中加入租房押金這一項,以下是針對於租房押金的詳細說明: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與房東雙方約定,實際押金一般不會超過兩個月。
2、房東爲確保房屋及其家電不被非法轉賣,及水電費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東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後會有相應的發票。
3、其中要尋找正規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國連鎖的那種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紹房主出面審查相關證件後簽訂租房合同,這樣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約定外,租客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房東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三)房屋設施無毀損的話,押金應全額退還:
租房者合同期滿要求退租時,房主可能會以房屋設施損壞或者其他藉口作爲條件來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註明租約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主應退還押金。
一、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要物性、單向性、補償性、預防性。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押金的效力規定
押金作爲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於下列合同:
(一)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5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爲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裏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三)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四)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五)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僱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因此,這裏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僱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爲,押金僅適用於租賃合同。這樣的話,押金的範圍太狹隘。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三、押金是什麼意思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