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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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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噪聲污染與人民羣衆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爲社會和廣大人民羣衆關心的問題。此次《噪聲法》修訂案通過後,意味着今後在全國範圍內的公共場所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造成擾民,組織參與者或將被罰款。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1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

據報道,修訂案規定,今後在公共場所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若擾民,組織參與者或將被罰款。

加強噪聲分類管理,廣場舞噪聲擾民或被罰款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於1997年頒佈實施。

此前,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接受採訪時介紹,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實施了24年,其間從未修改,更沒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這部法律,別濤表示:“未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2020年3月,修訂《噪聲法》被列入全國人大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同年8月份,生態環境部完成了《噪聲法》修改草案建議稿及相關材料。

據報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作修訂《噪聲法》的說明時介紹,草案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如對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

生活噪聲污染中,廣場舞噪聲擾民的問題尤爲突出,多年來備受討論。2017年,國家體育總局曾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明確提到“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此次《噪聲法》修訂案,在社會生活噪聲、特別是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活動噪聲擾民方面的防治規定上,罰則變得更爲明晰。

據報道,《噪聲法》修訂案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如果不遵守區域、時段、控制噪聲等規定,對周邊生活環境造成干擾,經勸阻、調解不改正的,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部分城市已出臺法規防治廣場舞噪聲

爲規範和指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僅在2020年,全國和地方發佈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法規、規章和文件共293份。而針對廣場舞噪聲擾民的問題,近年已經有部分城市出臺法規、文件,專門對其防治規範。

2020年,四川遂寧市將廣場舞場地噪音擾民問題列爲了年度整治“羣衆最不滿意的10件事”之一。

當年4月份,遂寧市城管執法局聯合市教育體育局進行了多次整治,在廣場舞場地附近發佈了《遂寧市文明廣場舞公約》以及全民健身活動站點的公示,與各個廣場舞方負責人簽訂了文明公約,對廣場舞的場地、開放時間、噪聲音量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第2張

湖北十堰市於今年1月1日施行的《十堰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等文體休閒活動,應該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或者行爲公約,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其中“法律責任”一章的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文體休閒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對活動組織者或者違法行爲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次《噪聲法》修訂案通過後,意味着今後在全國範圍內的公共場所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造成擾民,組織參與者或將被罰款。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2

噪聲污染與人民羣衆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爲社會和廣大人民羣衆關心的問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7日審議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針對當前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分類管理,同時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第3張

據瞭解,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20多年來,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形勢已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防治狀況也隨之發生了重大改變,污染區域由城市擴展到了農村,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型噪聲源不斷出現,室外活動噪聲、室內噪聲污染也日益多發、多樣。環保熱線舉報平臺中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僅次於大氣污染。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第4張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作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說明時介紹,此次法律修訂刪除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確法律規範對象僅限於人爲噪聲,法律名稱的修改不影響對噪聲污染防治行爲的嚴格要求。

草案增加了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了法律適用範圍,如交通運輸噪聲裏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擴展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將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僅適用於城市市區的規定,修改擴展至農村地區。

噪聲污染防治法修訂細則 第5張

源頭防控是噪聲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草案強化源頭防控要求,完善產品噪聲限值制度,增加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規劃控制要求,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

草案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如對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

噪聲污染中,社會生活噪聲擾民最嚴重

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的《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顯示,2020年,生態環境部門“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共接到公衆舉報44.1萬餘件,其中噪聲擾民問題佔全部舉報的41.2%,在各環境污染要素中排第二位,僅次於大氣污染。

在2018年舉辦的“首都噪聲法治研討會”上,中科院專家指出,法律所指噪聲,是指對人類的生活或者生產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聲音或者說是人們在正常生活當中所不需要的聲音,“其可與環境中廢水、廢氣、廢渣一樣產生環境公害,影響的不僅僅是人類。”

而在各類噪聲污染中,社會生活噪聲擾民最爲嚴重。據生態環境部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國省轄縣級市和地級及以上城市的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合計受理環境噪聲投訴舉報約201.8萬件,其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佔比超50%。

在生活噪聲污染的防治上,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領域更早的全國性法規,是198 9年施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若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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