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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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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如今女性在社會的地位被越來越重視,很多的厲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會上的壓力壓倒,學會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以下分享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1

一、我國民法典是怎麼保護女方的

1、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女方,那麼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適用保護女方需要注意什麼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三、女職工懷孕時有什麼權利

第一,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爲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僱傭人員的單位。懷孕的女職工不僅在勞動合同的.聘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也有繼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12條就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第2張

第二,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

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第三,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髮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

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 有定額考覈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2

一、民法典強調

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二、針對生活現實和婦女的生理、心理特點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婦女的民事權利給予保護

(一)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本條是關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婦女的利益。本條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點

根據女性生理、心理特點,在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特殊時期包括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第二點

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明顯處於較爲弱勢且需要照顧的狀態,此時提出離婚必定有較爲迫切的原因,給予女方此期間內的離婚自由,更有利於對婦女權利的保護。

第三點

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此處的“確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未盡對嬰幼兒的撫養義務、嚴重損害夫妻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證據進行裁量,判決准予離婚。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第3張

(二)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對爲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給與在離婚財產分配上的照顧和補償。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擔較多的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務事項,這些往往無法直接轉換爲經濟收益,但對家庭內部卻有重大的意義。

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往往以犧牲個人事業、利益爲代價。民法典在借鑑原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承擔較多家務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經濟補償。對於賠償標準,民法典規定爲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三)在夫妻共同債務方面的保護

現實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資舉債等情形略多,作爲不知情的婦女一方有可能對非自身意願的舉債承擔責任。民法典對此予以相關規定

既明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共同償還,確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於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單方舉債,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債務,保護了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不僅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籤”的原則,也明確了爲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3

專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含有保護婦女權益條款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1、《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人身權利作了如下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民法典保護婦女權益 第4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4、《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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