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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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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女性和兒童作爲相對弱勢的羣體,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1

一是要深化對《刑法》《民法典》中有關婦女兒童維權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的學習理解,認真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真正將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立法精神貫徹於司法實踐。

要強化全面保護的理念,在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項工作中爲婦女兒童維權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司法保障。要強化特別保護的理念,在審理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時,適當採取有別於財產糾紛等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要強化優先保護的理念,對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案件優先處理,對依法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撫卹金的婦女兒童優先保護。要強化延伸保護的理念,把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向前向後延伸,通過開展判後回訪工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織牢織密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網。

二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打擊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各類犯罪。依法嚴懲綁架、殘害、性】侵、強迫賣淫等嚴重侵害婦女兒童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爲,該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

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並堅持源頭治理,實行“拐賣”與“收買”一起打擊。要主動擔當作爲,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從辦理的司法案件中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犯罪線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推動完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工作機制,堅決剷除拐賣犯罪滋生土壤。

三是認真貫徹實施民法典,依法保護婦女兒童民事合法權益。要深刻認識把握民法典對婦女兒童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規定,妥善審理婚姻家庭、贍養撫養、遺產繼承以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糾紛,依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家務勞動補償等制度以及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等原則。

準確認定無效婚姻、家事代理權、夫妻共同債務、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權等爭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向上向善的良好社會風尚,切實發揮民法典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作用。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四是深化家事審判方式改革,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要轉變司法理念,在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堅持情感利益爲重,注重婚姻家庭關係的修復和情感治癒。抓住城區城郊人民法庭專業化轉型的契機,廣泛設立家事法庭或家事審判團隊,選優配強家事法官,探索構建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回訪幫扶等工作機制,着力提升家事審判專業化水平。

要加強與婦聯、家調委、街道社區、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對接聯動,積極創新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使婚姻家庭糾紛得到及時化解,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五是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旗幟鮮明反對家庭暴力。要認真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在基層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立案大廳和訴訟服務中心爲當事人提供專門的導訴服務,對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

要嚴格執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會同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聯動協作機制,推動將家庭暴力防控納入平安建設考評範疇,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切實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六是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長。要充分發揮少年法庭的功能作用,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注意區分情況,做到“寬容但不縱容”。

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或不判處監禁刑,嚴格落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並通過積極開展判後回訪、跟蹤幫教,幫助失足青少年早日重新迴歸社會,成爲有用之才。

要聯合相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開展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充分發揮家庭教育令的作用,依法監督涉案未成年人家長履行教育、監護義務,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2

《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篇在家庭關係、離婚等章中對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

首先規定了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並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即使父母親雙方離婚,這種義務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義務,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在特殊的情況下,由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弟妹。

此外,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規定了不同情況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對後三類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視和虐待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指什麼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給予特殊的重視和保護。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第2張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義:其一,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週期的自然規律,婦女、兒童和老人在社會生活中,事實上處於弱者的地位,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設的保護;

其二,在我國,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置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現象非常普遍,有的情況還十分嚴承,因此,法律必須對這些弱勢人羣加以特殊的保護和重視。

爲什麼要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由此我們知道,婚姻法不僅對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一定的規定條文,《民法典》對保護兒童的財產權益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和個人財產權明確規定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3

我國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我國曆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詳細、全面的規定,以切實維護婦女同胞的合法權益,具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爲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法院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第3張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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