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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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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歸納爭議焦點,如今法院案件呈現出持續上升的態勢,只有爭議焦點歸納準確無誤,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結果準確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1

案件爭議焦點如何歸納

(一)排除法

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是在庭審過程中作出,應首先認真聽取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歸納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然後對於雙方陳述有爭議的部分劃定主次,主要爭議的那些事實可以確定爲爭議焦點。

對爭議焦點的歸納,是一個逐步需要認知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對一些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案件,在我們自己的審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階段進行,通過庭審前閱卷初步瞭解案情,需要的話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來部分排除,這樣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就會逐步形成,如此對爭議焦點的層層篩選,能更爲準確。

(二)類案分析法

我國雖然不適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對於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對案情複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分析類似案例,吸取經驗,能更有效地歸納出爭議焦點。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通盤依次檢查,能夠全面、準確地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比如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及因果關係,對照構成要件依次排查,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作爲案件事實予以認定,當事人有爭議的就應當作爲爭議焦點,來統領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和認證,就會使庭審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好的庭審效果。

(四)“倒推法”

這是參照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是蠻不錯的。“倒推法”思維方式,其實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個延伸,也可以稱爲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綜合判斷法

爲了避免片面適用某一種方法,造成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庭審法官可以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制度、定期的案件討論例會等方式,各抒己見,切實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不具體、不準確,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2

如何歸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一是要提高庭前閱卷質量。

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文書撰寫等各個階段。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仔細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對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及存在的主要矛盾瞭然於胸,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對把握爭議焦點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對雙方當事人訴辯實體法律規範要有必要的準備。

法官既要對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查找,同時對被告答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也進行查找,這其實是在爲原、被告“找法”的過程。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第2張

三是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答辯主張。

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爭議的焦點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要準確的界定爭議焦點,務必明確原被告各自的訴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全面綜合分析原被告訴辯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提出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

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如侵權關係、合同關係、不當得利關係等,結合每一種法律關係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及相關過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對照被告答辯主張或理由歸納出爭議焦點。這樣歸納出的爭議焦點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且合法。

裁判文書製作時,在歸納完爭議焦點後,每個焦點均可以按照“三段論”進行段闡述,即:1、法律規範是什麼;2、法律事實是什麼;3、法律後果是什麼。換言之,首先寫明法律規定,然後寫明案件爭議事實,最後寫結論,做到有理有據,層次清晰。“三段論”實際就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讓理說得通、說得透。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3

一、民事訴訟中法院怎樣歸納爭議焦點

1、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法庭歸納爭議焦點 第3張

二、民事訴訟庭審答辯的內容是什麼

1、答辯,是相對起訴而言的,是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的一種形式。即被告人針對原告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覆和辯解。答辯狀,是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人或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法律文書。

2、答辯狀的內容,可以是實體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的主張,自己負舉證責任,亦應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以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答辯狀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組成。

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和住址;正文應寫明答辯的根據和理由,其主要內容包括:原、被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案件事實的發生和發展的過程,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起因和現狀,提出自己的主張,並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法律依據,據理進行反駁;結尾應記明答辯狀送至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時間和答辯人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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