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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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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受理的情況,勞動仲裁可以很好的幫助我們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難免會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此時首先需要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以下分享仲裁不受理的情況。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1

一、勞動爭議不予受理的情況

1.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2

一、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3、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仲裁機構的類型

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爲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 第2張

三、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綜上所述,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原因很多,只要不符合仲裁程序、受理權限等,都會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申請時,應當注意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以免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就同一份調解協議先後作出確認。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3

一、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仲裁不予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爲民事案件受理。

5、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規定哪些仲裁裁決可以不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決行爲的。

仲裁不受理的情況 第3張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正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沒有什麼異議的話,就應該按照仲裁裁決書執行,針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所引發的爭議

如果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受理的話,也一定會明確的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所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再另行做其他的準備工作即可。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仲裁也是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僅僅是包括勞動的仲裁,還包括一些其他方面的仲裁,一旦發生的話就必須要處理。但是仲裁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跟訴訟也一樣,如果原告跟被告之間不適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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