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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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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工作日對我們來說是有很多的意義的面對勞動法的情形對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幫助,面對價值關注的時期有很多,以下分享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

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1

兩個工作日後不算當天。所謂工作日(WorkingDay)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工作日是以日爲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

工作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動詞、名詞兩種詞性。作爲動詞用有操作、行動、運轉、運作等意思。作爲名詞用有工程、製作、業務、任務、職業、從事各種手藝的人等意思。工作的概念是勞動生產,主要是指勞動。

一般來說,如果無特別約定,應當認爲是法定工作日(即非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的日子),但雙方之間也可以在合同中對“工作日”進行特別定義。但是民事合同肯定是日曆天。未定義是工作日時,默認指日曆天。工作日也稱勞動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長度(小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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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是以日爲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日曆天就是日曆上的日期,每一個算一天,意思就是一週按7天算.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工作日,就是在計算時把一週時間算成5天.工作日一般是指除去法定的節假日的時間,日曆天是不除去的自然天數,一般簽訂合同工期都是以日曆天計算的

三個工作日不包括當天。三個工作日就是工作的三天,也就是指除去雙休、節假日的`工作日。如果遇到雙休或者節假日,那麼時間就應計算爲(工作日+雙休/節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普法內容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也就是自某日起的某日不算入期間,從下一日起算,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也是如此,開始的當日不計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個工作日之後當天算嗎 第2張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