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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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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婚外同居,證據是一切案件起訴與審理的第一要素,對於很多結婚的夫妻雙方來說,如果出現了第三者那麼婚姻不但會變得不幸福,以下詳細介紹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1

一、婚外同居該怎樣認定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二、認定婚外同居的標準是什麼

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

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與他人存在婚外同居關係的話,則這樣的行爲是對自己配偶的不忠,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此時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2

一、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一)雙方不構成配偶關係,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成爲配偶關係,這是與結婚的本質區別。

(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專有的除外。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種準婚姻關係,也可謂是一種合夥關係,按合夥的法律規定,合夥所得應爲雙方共同共有。當然,下列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這是雙方能夠走到一起的一種保證,也是能夠繼續生活下去的物質保障。

(四)雙方無繼承關係。一方死亡後,不能繼承遺產,只能按相互扶助關係處理,分得適當的遺產。對於撫卹金方面,鑑於其與死者有這種關係,也可適當得到一些撫卹金,以慰藉其傷痛。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第2張

1.《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院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2.《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二、認定同居關係時如何舉證

在同居糾紛案件當中,想將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實都舉出強而有力的'證據是根本不可能辦到的,但舉出必要的、基本的證據是需要的。如:

雙方共同出遊時的甜蜜、放鬆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證明雙方已經明確關係,並親密無間;

婚紗照,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視爲自己的“愛人”或者“配偶”;

接待雙方父母共同出遊照片,證明雙方已經對父母宣稱雙方之間的男女關係;

在雙方日記、通話、短信、郵件、書信中所體現的雙方以夫妻相稱的稱謂及相互經濟關係,證明雙方之間已經在進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生活;

雙方互相代理對方的對外事務(取款、籤合同、代交費等),共同投資、共同購置大件財產,爲共同生活或對方事務付出勞務或者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明(證人證言、各種生活支出費用單據等),證明雙方已經將對方作爲自己的經濟共同體對待。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3

一、“第三者介入”的定義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所謂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性關係,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與之成爲合法配偶的行爲。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種具有特定主體、特定主觀故意和特定客觀後果的侵權行爲。其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戀愛中或與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第三者”。

2、主觀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爲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係和希望與之一方成爲合法配偶的目的。一般的通姦行爲,由於沒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係的目的,沒有希望與之一方成爲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觀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實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爲。只是在內心希望與之一方成爲合法配偶的,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歸納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徵:

如何判定婚外同居 第3張

1、第三者介入必須是與有配偶的人發生行爲;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與合法配偶一方結婚。

二、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舉證及適用原則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取證方式

今後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近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爲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配偶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就顯得尤爲重要。“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爲應追究刑事責任外,一般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根據案件性質不同,案件的證據可分爲民事證據和刑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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