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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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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使得判決能夠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那麼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是什麼?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1

裁判文書爭議焦點要釐清的幾個問題

爭議焦點是法官歸納的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既是庭審的主要內容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線。爭議焦點關係到裁判文書說理的着力點,一篇文章爭議焦點歸納的到位,裁判文書說理就有了明確的目標和方向;反之,爭議焦點歸納不準確或者不到位,裁判文書就有可能說理偏頗、無的放矢。

一、有與無

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認可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訴有辯也就必然會有爭議分歧,也就必然有爭議焦點。但是在裁判文書中並非所有的爭議都要歸納成爭議焦點進行論述。關於案件是否歸納爭議焦點的問題。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出版說明中明確表示“對於在庭審中事實清楚、案件簡單未形成爭議焦點的案件,裁判文書中可以不歸納爭議焦點;對於庭審前已經歸納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確實成爲訴辯爭議焦點的,應當將該爭議焦點寫進裁判文書。”因此,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寫作的必然性要求。

總體上,在爭議焦點的歸納,與案件的複雜、難易是相關的,案情複雜的、法律適用較爲疑難的,爲了深入分析應當列出爭議焦點,反之,可以不列。具體上說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屬於法律事實確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於法律適用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於法律行爲或生效要件的爭議可提;而對於與訴訟請求無關的爭議不提,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不提,證據證明力足夠充分的事項不提。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

二、大與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題目一樣,爭議焦點也存在大小的問題,如果問題歸納過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訴請請求”列爲爭議焦點,就失去了爭議焦點的意義;而如果問題太小,事無鉅細,就會使整篇裁判文書雜亂無章。因此,在歸納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時,要仔細斟酌,做到歸納爭議焦點大小適度,恰到好處;通過明確爭點,逐點攻破,法理自明。

確定爭議焦點大與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結合被告的抗辯意見認真結合訴訟請求,將能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關鍵性問題作爲爭議焦點。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鄺某某訴朱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剝奪被告的繼承權;(2)由兩原告繼承鄺某某丙相應的遺產。”根據此項訴訟請求

法官將原、被告爭議焦點列爲四點:

1、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真實;

3、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爲從而應被剝奪繼承權。此四項爭議焦點均與原告訴訟請求息息相關,每一項都可決定是否應剝奪繼承權,增強了本篇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

三、主與次

關於爭議焦點的主與次問題很少有人論及。筆者認爲,儘管同屬於訴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會有所側重、主次之分。有的爭議焦點關係到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而有的爭議焦點只關係到支持訴請多與少的問題;有的爭議焦點涉及的問題比較大,而有的爭議焦點則是大問題的一個小方面;

有的問題屬於複雜疑難性問題,需要濃墨重筆,而有的比較淺顯簡單,可以一帶而過。因此,爭議焦點在排列的先後上,說理的繁簡上也會有所區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93號《於歡故意傷害案》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劃分爲兩個方面:一是於歡的捅刺行爲的性質,即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

二是如何定罪處罰。其中,於歡的捅刺行爲的性質及如何定罪處罰應屬於爭議焦點的兩項大問題,而行爲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於特殊防衛、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則是捅刺行爲的性質中的三個小問題。裁判文書通過區分問題的大小與包含關係,使裁判說理層次清晰,邏輯嚴密。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2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實踐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歸納見仁見智,但個人認爲,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應當注意對問題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與解決該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進行對應。總體上,在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處理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試做一圖: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 第2張

如上圖所示,爭議焦點大致上可以分爲兩類:證據和事實爭議與法律適用爭議。證據和事實的爭議可以由法官結合當事人雙方訴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予以確認;法律適用爭議則需由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及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量之後予以確認。當然,此圖是對爭議焦點簡單粗暴的類型化處理,可能有不盡全面和合理之處,僅供參考。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的必備項,也即並非所有的案件都有歸納爭議焦點的必要。但有必要歸納爭議焦點的,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與本院認爲部分分別寫明。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3

一、當前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的問題

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是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作出的,通常情況下,歸納的爭議焦點與案件事實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發生,所以,在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主要問題,不是歸納的爭議焦點錯誤,而是歸納的爭議焦點不準確,不準確的表現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

1、將“爭議焦點”點“大”了。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屬下的a,卻點了A。例如:一個遺囑繼承案件,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佔有,要求被告倒出該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該房屋歸其所有,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是怎麼佔有的該房屋,被繼承人死後有哪些繼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麼關係等等,開了三次庭,調查了一大堆內容,最後一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在法庭上調查的很多內容都沒有用上。實際上,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遺囑是否有效。

如果遺囑有效,按照遺囑執行,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該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解決遺囑的效力,法庭調查也應當圍繞遺囑的效力展開,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問題均沒有必要查。

而本案將“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確定爲爭議焦點,這個“焦點” 涵蓋面就大了,要查的內容自然也就廣了。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就解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產權歸屬,還要解決遺囑的效力,遺囑的效力纔是糾紛的癥結,纔是真正的爭議“焦點”。所以,本案歸納的爭議“焦點”點“大”了,沒有直接點在真正的焦點上。

2、將判決結果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爲“爭議焦點”。例如,一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是本案審判活動要實現的目的,將其確定爲爭議焦點對不對?

我認爲不能說不對,但起碼不確切。因爲,原被告雙方在支付貨款問題上發生糾紛,貨款應不應該支付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糾紛發生的起因是什麼?是貨物的質量,一方認爲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另一方認爲貨物質量沒有問題,因此,原告賣給被告的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纔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查清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把握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案件雖然只有一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對於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訴稱,其與被告開辦的某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企業違約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請求無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點,一是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

二是某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三是原告無故曠工,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

二是某企業是不是獨立法人;三是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籠統地歸納了一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的勞動合同承擔責任。如此歸納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解開來,沒有很好地把握多大爭議焦點的結果。

二審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 第3張

二、如何把握爭議焦點

1、明確什麼是“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就是發生糾紛的“癥結”,解開了這個“結”,其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個案例中,爲什麼把“遺囑是否有效”作爲爭議的焦點,而不把“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爲爭議的焦點呢?

原因很簡單,解決了遺囑的效力問題,房屋歸屬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而要解決房屋歸屬的問題,還要首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的效力在本案中是個非解決不行的問題,解決不了它,其他問題都解決不了,這就是糾紛的“癥結”,就是爭議焦點。

2、如何找準“爭議焦點”。

一是多總結經驗,學會抓“點”。爭議焦點關鍵在於“點”上,作爲法官要學會抓“點”,爭議焦點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導致糾紛發生的“癥結”,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具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一般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

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審判經驗不是審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審了半輩子案件也不見長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於總結,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對於一個法官的成長非常必要。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應用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錯。仍以前面的遺囑繼承案爲例:把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爲結論,進行倒推,如果結論“被告應該倒出所佔房屋”成立。

那麼必須具備條件1:該房屋屬於原告所有。在這裏,條件1是不是爭議焦點呢?再推推試試,如果推不動,已經到底了,條件1就是焦點,如果還能向前推,就不是焦點。根據條件1我們又可推出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對房屋發生糾紛就是緣於“遺囑”,推到這裏,到底了。可見, “遺囑是否有效”就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倒推法”思維方式,乍用可能不習慣,用常了就行了。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調查從何處下手,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存在問題。

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作爲審判法官,在庭審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是其必須具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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