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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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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不管是什麼時候,女性一直都是弱勢羣體,這和女性的身體構造和力氣等方面有關係,所以發達國家,都出臺了關於保護婦女的相關法律,下面來看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內容吧。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1

婦女權益的保護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民法典》特別注重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本期我們從九個方面就《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保護重要條款進行簡要解讀。

※平衡男女地位平等與女性特殊保護,體現實質公平

《民法典》特別強調婦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4條、第14條分別強調了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41條、第1055條等分別強調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時《民法典》又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婦女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

《民法典》第1082條、1087條關於女方在孕期、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體現了民法典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取向。

※反對【性騷】擾,保障職場婦女人身權益

婦女鑑於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主體。《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賦予【性騷】擾受害人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並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細化侵犯個人隱私的情形,引導社會尊重女性人格尊嚴

女性的隱私權相對於男性更爲脆弱,特別是新技術給女性的隱私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

《民法典》明確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隱私權的行爲,如:“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這些細緻的規定都能夠有效引導社會尊重女性個體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益。

※增設夫妻共同財產條款,強化保護婚內婦女合法財產權

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條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兩類。這一規定擴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強調了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對婦女的合法財產權加強保護,是對婦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認可與保障。

※給予離婚無酬勞務經濟補償,認可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不再要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請求權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度爲前提,體現了社會對女性在人口再生產及家務勞動中的貢獻與價值的尊重和認可。

※優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避免離婚婦女無辜負債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第2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將以“夫妻共債共籤”爲原則,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揹負與家庭日常生活無關的債務。

※創設居住權、解決弱勢女性基本生活難題

《民法典》第366條、368條規定了居住權的設立和居住權人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男性擁有房產比例高於女性。同時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她們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軍。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這一規定無疑給那些所居住的房產屬於已故配偶個人財產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耕者有其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

《民法典》第1087條第2款規定,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然而在市場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地區部分外嫁女、離婚女、喪偶女、農嫁非等羣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分配權、土地入股分紅權等權利卻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剝奪或限制。

《民法典》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權屬於共同權益,在離婚分割權益時也要依法予以保護,能夠更好地照顧到女性的利益。

※當斷則斷,保障婦女解除婚姻關係的自主權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並列舉了五項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具體情形。

同時相比於原先《婚姻法》中的規定,《民法典》第1091條增設“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將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大,對沒有明確列舉的“婚內出軌”“沉迷賭博”“吸毒”等對婚姻關係存在影響的過錯行爲嚴重到一定程度時,有望成爲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續並豐富了現有民法體系中關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規定,爲保障婦女的各項民事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2

實踐經驗成爲法律規範

近年來,黨和國家陸續出臺了多個旨在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各地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進行積極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此次修法將適應現實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及時轉化爲法律規範。

實踐中,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制度在各地已普遍建立。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已經建立了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有的已經寫入地方立法。

這一制度此次被吸收,修訂草案第九條規定,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由於現行法律缺少婦女統計制度的規定,實際工作中常常遭遇缺乏統計數據支撐的困境,給決策和研究帶來諸多不便。

修訂草案新增性別統計制度,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項目,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開展與婦女發展和權益保障有關的統計調查和分析,定期發佈有關信息。

此外,修訂草案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了法律的剛性。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第3張

修訂草案增加了各級婦兒工委可以發出督促處理意見書、加強全國統一的婦女維權服務熱線建設、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新救濟途徑,完善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增加了實施就業性別歧視、未採取【性騷】擾預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責任等。

列舉規定就業性別歧視

職場性別歧視問題一直廣受社會關注,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仍普遍存在。此次修法一個重點,就是針對就業性別歧視問題,進一步完善對婦女的勞動和社會權益的保障。

由於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認定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矛盾爭議多。此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於實踐中識別和處罰。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爲: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

將妊娠測試作爲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爲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爲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爲。

此外,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機制,推廣女職工特殊權益專項集體合同,建立企業性別平等報告制度,針對平臺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

“增加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對他們客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訂草案的這些新增內容將對女性就業提供更爲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從根本上解決女性就業歧視的問題,還需要從社會福利以及實施稅收優惠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說。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第4張

豐富人格權益保障內容

婦女權益保障涉及憲法和民法典、刑法以及勞動、教育、社會保障、土地承包、基層政權建設、人口與計劃生育、母嬰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次修法堅持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爲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專門法的定位,注意處理好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將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爲“人格權益”。同時,完善了相關人格權類型,細化了對婦女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措施。

非暴力化手段是近年來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新特點。通過洗腦馴化,操縱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殘自殺等事件屢屢見諸報端。一些地方還查處了一批開展PUA培訓、網售相關課程的組織和個人。

此外,“女德班”以言語自侮、自輕自賤摧毀女性人格尊嚴、荼毒女性,屢禁不止。針對這些情況,修訂草案增加了禁止通過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禁止出賣、非法送養女童的規定。

結合婦女特點和實踐中出現的因未付醫療費、男方不在剖宮產手術單上簽字,醫院拒絕提供醫療救助的案例,修訂草案增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孕產婦本人同意,在孕產婦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孕產婦本人意願。

解決【性騷】擾認定難問題

女性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性騷】擾作出原則性規定。針對實踐中【性騷】擾“認定難”問題,修訂草案用列舉的方式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以便於識別和界定。

修訂草案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爲;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暗示發展私密關係或者發生性關係將獲得某種利益;其他應當被認定爲【性騷】擾的情形。

鑑於實踐中存在接受【性騷】擾投訴的主體消極對待投訴的情況,修訂草案規定,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3

01 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的行爲,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則女方有權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2 三個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因這三個時期女方的身體、精神都比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離婚或法院認爲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則不受這一限制。

03 脅迫婚姻可以撤銷

曾遇見這樣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間與男方相識、交往,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認爲雙方不合適想分手,但男方堅決不同意,並多次揚言:如果不和他結婚,就殺死女方一家。

迫於男方的威脅,女方遂與男方登記結婚。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第5張

婚後男方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這時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考慮到在脅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脅迫陷入恐懼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脅迫行爲終止之日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04 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或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於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和男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給自己充分的物質保障。

05 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男方對外舉債,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男方自己償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賭博、吸毒欠下的債務,女方千萬不要幫忙償還,可以諮詢律師協助處理。

06 離婚時,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07 離婚時,女方可以請求經濟補償

在婚姻家庭中,全職媽媽不僅要撫育子女、照顧老人,還承擔着繁多的家務勞動,由此喪失了職業發展等諸多機會,離婚時則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向男方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08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的規定,如果女方離婚時陷入生活困難,連基本的生活都很難維持,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民法典婦女權益保護 第6張

09 離婚時,女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爲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生活中,孩子與母親在一起的時間通常比較長,感情也更好,離婚後,孩子若由女方撫養更適宜孩子成長,法官可能會着重考慮這一點,並結合孩子本身的意願來作出判決,因而在離婚案件中女性當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撫養權。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女人如何保護自己的相關規定,在婚姻中遇見問題不要怕,請積極尋求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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