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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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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隨着社會在不斷的變化,以前的重男輕女也逐漸減少了許多,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跟男人一樣工作賺錢,下面小編整理了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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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怎麼保證女性權益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着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具體分爲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爲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在無法確定爲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怎麼保證女性權益?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如果女性想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建議你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當委託人,避免自己在這過程中吃虧。

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2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後,對離婚後財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規定: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

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 第2張

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3

一、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合法權益

1、幫助婦女提高訴訟能力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婦女,法院在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繫,爲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爲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和庭審中的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強對女方的保護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爲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爲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

保障婦女權利是處理離婚 第3張

3、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

筆者認爲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且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筆者認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拿出一部分財產給婦女,剩餘財產再進行分割。

4、完善離婚後的扶養制度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採用離婚後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後失去扶養的身份依託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務加以延伸作爲離婚的附帶事項。

如德國民法典1569條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自己負擔其生活費,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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