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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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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不管是什麼時候,女性一直都是弱勢羣體,這和女性的身體構造和力氣等方面有關係,所以發達國家,都出臺了關於保護婦女的相關法律,下面是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中婦女權益的保護1

一、【性騷】擾的禁止權

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權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典》第1010條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二、婚姻的撤銷權

婦女如果是受欺瞞,受脅迫而登記結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婦女無過錯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1053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2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4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三、離婚冷靜權

30日冷靜期,30日後仍要離婚再申請。

第1077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感情破裂離婚權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10794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2張

五、合法財產權

《民法典》對婦女的合法財產權加強保護,此外,撫養孩子還可得“勞務報酬”。

1、婚前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分割財產:《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幼兒的撫養權

離婚時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女方撫養爲原則。

第1084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七、無過錯的索賠權

離婚時,五種無過錯情形可請求賠償。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3張

第1091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八、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371條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既維護了婦女權利,又解決了現實問題。

第366條6868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條6868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368條6868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369條6868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70條6868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371條6868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對《民法典》保護的婦女八大權利進行歸納,具體保護的是婦女在職場和公共場合的權利、婚姻和幼兒撫養的權利、財產和居住權。婦女是推動人類社會發展的偉大力量,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除此之外,《民法典》還有以下保護婦女權益的規定:

1、離婚經濟補償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婦女若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男方請求補償,男方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4張

2、保留胎兒的繼承權,也是保護婦女權利

《民法典》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等胎兒權利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保留了胎兒的繼承權,同時也是保護婦女的健康權、身體權、財產權等權利。

3、《民法典》第106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明確界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4、男女平等,婚姻家事篇共6條規定

《民法典》1041、1043、1055、1057、1058、1062條規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地位平等,參加社會活動的地位平等、有平等的財產處理權等。

5、反對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民法典》1079、1071條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准許離婚,離婚後,可要求損害賠償。遭遇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婦女遠離家暴。

共同關注婦女權益保護,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堅持男女平等、促進優勢互補,是我們共同的社會責任。

民法典中婦女權益的保護2

一、職場、公共場所【性騷】擾一直以來困擾着諸多職場女性,此前立法並不明確,此次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用言語、行爲等方式實施【性騷】擾,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實施【性騷】擾。這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女性朋友的一個特別保護。

二、過去婚姻法中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未治癒的,婚姻無效,也就是說,這類患者是沒有結婚權利的。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結婚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使這類患者也有結婚的權利,但有如實告知義務,對方有知情權和自主決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權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規定爲無效婚姻,保護了婚姻各方的權利。

三、民法典把“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改爲“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把請求維權的時間延長了。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5張

比如,有被拐賣的婦女被強制要求進行登記,但一直無法擺脫囚禁受脅迫的狀態,多年以後終於逃出來了,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據此撤銷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規定將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從擺脫脅迫行爲後開始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婦女的權利。

四、原來繼承法對胎兒繼承權的`相關規定爲“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除此以外沒有進一步的規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條總則編對胎兒利益保護有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說孩子是母親的心頭肉,保護了胎兒的權利,也是對母親最大的保護。

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擴大。民法典第1062條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對於辭職照顧家庭和子女的全職太太來說是非常有力的經濟保障。

六、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正式成爲法律規定。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除此以外都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條規定保護了較少參與丈夫社會事務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或者丈夫在離婚時突然主張要求女方承擔共同債務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點。原來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只要資料齊備,婚姻登記機關就當場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6張

而民法典規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協議離婚時先登記,一個月過後夫妻仍堅持要離婚的,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這一規定防止了意氣用事草率離婚現象,對於保護婚姻的穩定性、降低離婚率將發揮積極作用。對於任性的小女生來說,也是一種保護。

訴訟離婚中也相應規定了“冷靜期”。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條規定,既可以理解爲是法律設定的一個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也可以理解爲對確實經過冷靜期仍確定要離婚的夫妻,第二次訴訟時應當作出離婚判決,避免了久拖不離的現象,保護了女性的離婚自由權。

八、婚內出軌導致離婚,受害方能否獲賠?原來婚姻法規定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軌、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比如婚姻被撤銷的或者最終婚姻被確定無效的,離婚的時候也可以索要賠償。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7張

這個規定對於婚姻中總是處於弱勢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兜底保護條款,最大程度保護了女性權益,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

九、民法典物權編最大的亮點就是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這個權利確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對女性朋友來講,至少保障了兩種情況下的合法權利,實現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

比如老人喪偶後再婚,配偶去世後子女要求再婚後的老人立即搬離,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產權所有方爲另一方設立居住權並進行了登記,那麼另一方根據設立的時間一直居住該房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另一種情況是在一線城市離婚時,房產價值較大,客觀上不便於分割,那麼一方享有所有權,另一方享有一定時間的居住權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兩種情形,對於婚姻中處於較弱地位的女性來講,既維護了她們的權利,也有助於解決現實問題。

民法典中婦女權益的保護3

婦女權益的保護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民法典》特別注重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本期我們從九個方面就《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保護重要條款進行簡要解讀。

※平衡男女地位平等與女性特殊保護,體現實質公平

《民法典》特別強調婦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4條、第14條分別強調了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41條、第1055條等分別強調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平等。同時《民法典》又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婦女民事權利的特殊保護。

《民法典》第1082條、1087條關於女方在孕期、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體現了民法典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取向。

※反對【性騷】擾,保障職場婦女人身權益

婦女鑑於先天生理、心理因素的特殊性,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主體。《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8張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民法典》明確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賦予【性騷】擾受害人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並規定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細化侵犯個人隱私的情形,引導社會尊重女性人格尊嚴

女性的隱私權相對於男性更爲脆弱,特別是新技術給女性的隱私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

《民法典》明確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隱私權的行爲,如:“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這些細緻的規定都能夠有效引導社會尊重女性個體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益。

※增設夫妻共同財產條款,強化保護婚內婦女合法財產權

與《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62條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方面,增加了“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兩類。這一規定擴大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強調了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對婦女的合法財產權加強保護,是對婦女在家庭中的投入的認可與保障。

※給予離婚無酬勞務經濟補償,認可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關於家務勞動補償的規定,不再要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請求權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度爲前提,體現了社會對女性在人口再生產及家務勞動中的貢獻與價值的尊重和認可。

※優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避免離婚婦女無辜負債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中關於婦女權益的保護 第9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將以“夫妻共債共籤”爲原則,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有效避免女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揹負與家庭日常生活無關的債務。

※創設居住權、解決弱勢女性基本生活難題

《民法典》第366條、368條規定了居住權的設立和居住權人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男性擁有房產比例高於女性。同時因生理原因,女性平均壽命高於男性,她們往往是照料家中老弱病人的主力軍。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這一規定無疑給那些所居住的房產屬於已故配偶個人財產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

※“耕者有其田”,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

《民法典》第1087條第2款規定,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然而在市場化、城鎮化進程中,農村地區部分外嫁女、離婚女、喪偶女、農嫁非等羣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分配權、土地入股分紅權等權利卻在不同程度地遭到剝奪或限制。

《民法典》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權屬於共同權益,在離婚分割權益時也要依法予以保護,能夠更好地照顧到女性的利益。

※當斷則斷,保障婦女解除婚姻關係的自主權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並列舉了五項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具體情形。

同時相比於原先《婚姻法》中的規定,《民法典》第1091條增設“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將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大,對沒有明確列舉的“婚內出軌”“沉迷賭博”“吸毒”等對婚姻關係存在影響的過錯行爲嚴重到一定程度時,有望成爲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事由。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續並豐富了現有民法體系中關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規定,爲保障婦女的各項民事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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