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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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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有時候女性作爲相對弱勢的一方時,在很多的時候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這個時候就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去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1

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合法權益

我國對於離婚婦女有很多的相關規定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例如,無過錯賠償,家暴的保護等等。

如果對方對您實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需要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男方是因爲婚內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行爲,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2

我國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我國曆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尤其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了詳細、全面的規定,以切實維護婦女同胞的合法權益,具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爲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 第2張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3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如下規定:“第四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離婚婦女保護權益法 第3張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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