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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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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雖然絕大部分人的愛情都是甜蜜的奔着結婚的目的去的,但是也不是所有人的婚姻的結果都很會美好。所以有些人可能會走到離婚這一步,下面是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1

一、離婚怎麼保護女性合法權益

(一)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二)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

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纔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三)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裏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

2、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四)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五)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二、起訴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2

離婚財產分割怎麼保證女性權益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着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

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認爲不應再適用。

因爲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爲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爲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夫妻財產分割的標準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 第2張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爲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爲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在無法確定爲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3

離婚後婦女居住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1、房屋其作爲男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依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此時婦女居住權如何處理?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住房對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威者房屋的所有權。”就居住權,法律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直沿用“一般不超過兩年”的規定處理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問題。

有學者或司法實務者認爲兩年時間過於短暫應延長至五年、十年。認爲不宜如此。既然是以幫助的形式讓與困難者居住權應以不妨礙房屋所有權人住宅權不受侵犯爲原則,時間過長不利於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收益權益的充分行使。兩年居住期限到期後,婦女仍居無定所,此時如何處理,能否考慮判決雙方離婚前就女方居住權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司法解釋應作出補充規定。

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界定 第3張

2、房屋作爲婚後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因人民法院根據房屋具體情況,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婦女作爲社會弱勢羣體,在離婚進行房屋分割時,不應以購置房屋個人出資額多少爲依據進行分割,

而應從雙方實際情況考慮,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權時給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補償,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給予女方相應的住房補償,當然,該補償數額以雙方協商爲準,協商不成以評估爲原則,總之要求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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